【 #鄒幸彤 對《#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明天截止,你們交咗未?
阿彤已經郵寄及電郵了意見書給政府。
雙管齊下,應該不會收唔到吧~
阿彤話:
{ 這是我入嚟之後(入獄後),第一次通宵趕工寫嘅回應 }
{ 唔寫唔知身體好,原來我仲未失去成晚唔瞓嘅能力 }
{ 一個月嘅咨詢期實在太短了,逼我通頂,但資料不足無法逐條罪Comment }
{ 其實睇唔到成份咨詢文件入面可以攞嚟比較嘅海外法律,完全無法分析 }
{ 請大家多多包涵體諒,我只能用常人常識對這份咨詢文件提出意見 }
{ 我係響應政府邀請公眾提供意見,希望大家都鼎力回應}
關於諮詢文件:
阿彤用咗23點意見 回應23條立法的咨詢
阿彤對此咨詢只有一點總結:立即停止23條立法,全面檢討「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執行情況,停止以「國家安全」之名行打壓人權自由之實。
阿彤強調自己是響應政府邀請而對諮詢文件作出回應,並無發布虛假訊息、失實陳述等不當行為。
阿彤期望政府能真誠咨詢、細心聆聽反對意見,亦希望大家抽點時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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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幸彤 對《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Submission on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 Consultation Document by Chow Hang Tung
1. 本人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持反對立場,並對於政府官員在毫無憑據的情況下,宣稱立法得到絕大部份香港市民的支持,表示極度遺憾。就本人所了解,這並非事實。政府官員此刻所為,正正屬於咨詢文件所欲禁止的「#失實陳述 」(§7.6)、「#發布虛假 」(§5.13、5.16、5.20)等「不當行為」。官員此舉不免有賊喊捉賊之嫌,其預設立場也令人極其質疑政府咨詢意見的誠意。
2. 政府聲稱23條立法為「#憲制責任」,因此各人理應支持,然而此乃偽命題。《基本法》第39題同樣要求政府以本地立法落實《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政府又何曾重視過這一「憲制責任」?《基本法》第45條和68條要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循序漸進地達致普選,這一憲制責任又被拋到哪裏去了?政府厚此薄彼,厚所謂「國家安全」立法而薄人權、民主方面的立法,實為有意識的政策選擇而非「憲制責任」,這種選擇性立法不應拿「憲制責任」來作擋箭牌。
「#國家安全」無所不包
The All-encompassing No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3. 本次立法建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其使用的「國家安全」概念根本乃無所不包、無遠弗屆,也因而缺乏任何界定法律權責和界限的能力。
4. 咨詢文件引用習近平的所謂「#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國家安全「涵蓋二十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包括: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資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數個新型領域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和數據安全)。」(§1.4)
5. 然而,當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生態甚至糧食等性質完全不同,其運作和管理也沒有可比性的領域,通通歸類到所謂「國家安全」的帽子之下,「國家安全」這個詞也就失去了任何有效而獨立的定義,變成一個空泛的標簽,以「國家安全」之名所立的法,也就容易淪為能被任意解讀的口袋罪。
6. 將「國家安全」的意涵無限擴張,並引入為法律概念,無疑有違 #普通法、#國際法、甚至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
7. 「國家安全」的概念在國際法和 #人權法 中本有其位置,也公認還可限制人權的合理理由。但當中所指的「國家安全」僅關乎一個國家「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脅危害其存在本身、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性」的安全(參見Siracusa Principles, Johannesburg Principle及Tshwane Principles),即像是戰爭這種具體而極端的情況,而不是像「總體國家安全觀」那種虛無飄渺的口號。
8. 當政府所謂的「國家安全」和國際法以及人權法中的「國家安全」根本不是同一個意思,借別國也有國家安全法律來合理化23條立法便是在偷換概念。這正如一個奸商說他賣的是日本提子,但原來他所指的「日本」是他為自家後園取的名字。
9. 法律的架構往往是一層一層地疊加而成的。當最核心的概念出了問題,隨之而搭起來的條文框架也會變得漏洞處處。「國家安全」的概念不只是23條立法的出發點,更是融入了在整部立法建議之中,作為一個重要的、劃分罪責的「把關者」。比如說:
i. 一項秘密是否「國家秘密」關鍵在於其披露後是否「相當可能會 #危害國家安全」(§5.9)
ii. 一個人會否觸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管有國家機密罪」、「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罪」、「間諜活動罪」、「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關鍵均在於其有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5.8、5.12、5.20、5.21、64、6.5)。
iii. 保安局局長 禁止某組織運作的權力,行使條件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者」(§7.10);
iv. 警方 是否擁有額外執法權,關鍵在於其是否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9.13)
v. 囚犯是否否提早獲釋,關鍵在於其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9.22)
10. 當「國家安全」的意思是清晰而狹窄的,上述表述才可能是對相關分類、罪行和權力之有意義的描述及限制。但當「國家安全」的意思無限寛廣,上述規定則會變成開給公權力/政權的空白支票,讓執法者能任意把普通罪行或「不當行為」,升格為危害國安的罪行,或任意擴張國家秘密的範圍,或任意行使其禁制組織/個人、延長拘留及拒絕減刑的權力。
11. 當「國家安全」的範圍被定義成可涵蓋社會的任何面向,所謂「國家安全法律」即是授權公權力/政權,介入社會每一方面的極權工具。過去三年多《國家安全法》的執行狀況,以及其對本港人權狀況造成的嚴重損害,正正印證了這一點,如政府不能提出並遵從一個合理的、有着清晰邊界的國安全定義,23條立法就不應繼續進行。
與全球「#境外勢力」為敵?
Enemies with Global "External Forces"?
12. 另一個在咨詢文件中被偷換了的概念,為「境外勢力」。
13. 咨詢文件稱 「由於”敵人”表述過於狹窄,建議以”境外勢力” 取代 ”敵人”一詞。”境外勢力”可以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包括並非與其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政府、當局或政治性組織)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
14. 這是一段讓人心寒的宣言。它擺出來的,是一副懷疑所有外來者、對所有外人為敵的態度。
15. 「境外勢力」這字眼貫穿整份咨詢文件,並且是立法針對的主要對象之一,可依據上述定義,「境外勢力」必然包括大量與間諜或國家行為完全扯不上關係的個人及公民社會 組織,以及大量身處友好國家,以致行為意圖對本港友好的實體和個人。然而,在23條立法之下,任何事情一旦牽扯上「境外勢力」,不論該「境外勢力」的性質為何,均同樣容易升級為「國家安全」問題或犯罪。
16. 比如說,間諜活動罪 的定義就包括「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亦即是說,若一位香港市民和任何「境外勢力」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交流甚至僅是溝通,他便已極有可能自動跌入這條「間諜罪」的犯行之內。因任何形式的合作,均不可能不牽涉對對方有用的資料,而這時他唯一的護身符,就只剩「我沒有害國安的意圖」。但這是一張何其脆弱的護身符;如上文所述,因為「國家安全」的定義極為寬泛,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幾乎能被安於任何人身上。而且意圖是內心狀態,否認犯罪意圖,往往不能阻止執法機關根據外在行為進行調查、起訴,即使由當人最終能證明自己的清白,中間亦已可能要承受長期的羈押、龐大的精神壓力、以及應付官司或失業帶來的沉重經濟負擔等——正如大量經常未審的國安法被告一樣。
17. 正常人都不會想冒這種風險,而唯一自保之法,就是切斷所有境外聯繫,如此律法,必然大大窒礙香港與國際社會 的正常交流,讓人對無論好壞的「境外勢力」都敬而遠之。
18. 再比如,咨詢文件亦建議 「如果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則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讓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7.10)
19. 當僅僅與境外組織/機構 「有聯繫」就可以是禁制本地團體運作的理由,誰還會敢和境外組織進行任何形式的溝通呢?「政治性組織」的定義又不明確,搞不好你認為是非政治的人權組織,政府也視作為政治組織。如此一來香港的組織還有誰能走出去,能對外「#說好香港故事」?
20. 這種一棍子打死所有組織/機構,將其視之為「境外勢力」的立法方向絕不可取,更有將完全正常的行為「泛刑罪化」之嫌。這樣的立法會極大地損害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市的運作和聲譽,並令香港陷入進一步的孤立和衰退。
21. 況且,要針對所謂「境外勢力」立法的理據本就站不住腳。咨詢文件中多次針對「境外勢力」這個包羅萬有模糊概念,作出嘩眾取寵的指控,比方說指責其策動「#黑暴」、推動港版「#顏色革命」、奪取香港管治權、#顛覆國家政權 等。又指稱「有本地組織個人、甘心充當境外政治性組織或情報組的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和活動,特別是間諜行為」。本人必須要問,這裏所指的代理人 是誰?境外勢力又是誰?證據何在?政府雖然經常在公領域重覆上述嚴重卻又空泛的指控,但從未能證明任何組織就是它所指那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外國代理人」。唯一被指「外國代理人」而被公開起訴的組織,就只有本人所屬的「#支聯會」(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然而,整場審訊下來,控方均未提出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任何證據,可見政府指控民間組織為「外國代理人」一事,全屬子虛烏有。所謂「境外勢力」就是香港所有問題的始作俑者的說法,也根本經不起挑戰。政府如果繼續根據主觀臆測和陰謀論來制定法律,那才是對本港最大的「國家安全」威脅。
22. 再者,即使退一萬步,假設政府真能確實找出一個身境外的「敵人」,緣何這就可以成為被敵視和防範所有境外實體和個人的理由?屬於「境外」本身不應是罪。這種邏輯,無異於一人犯罪全村連坐的陳舊觀念,且境外不同「勢力」之間的關連大概要比同一條村內的人還要少。出現如此無厘頭的立法,正正是由於政府香港的問題斷錯症,只管把所有責任推給一個沒有實體的叫「境外勢力」的稻草人 身上,卻從不去反思自身的施政失誤。
23. 甚至可以說,整部23條立法,就是這樣一場尋找替罪羊 的鬧劇。香港的動蕩必須有人負責;當手握權力的人都堅持「不關我事」,那責任就只能推給無權無勢的普通人、面目模糊的「境外勢力」。當這樣一套脫離現實的敍事成為官方論述,政府就免不了要被證明這個謊言 的需要帶着走;必須抓到足夠的「罪犯」,以證明「外敵」亡我之心不死。23條立法,正正是這麼一條能「炮製」官方所需的「罪犯」、「間諜」、「代理人」、「泄密者」等等角色的工具,而不是一部真誠地為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而設計的法律。這樣的立法,對香港有害無益,並只會令香港陷入更深的恐懼與崩壞之中。
24. 綜合上述意見,本人要求立即停止23條立法,並全面檢討「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執行情況,停止以「國家安全」之名行打壓人權自由之實。
市民 鄒幸彤
(如果看完整篇回應文件或諮詢文件,能否回答我衣服的問題呢?)
我用行動回答了大家啦~~正視問題圍埋一齊便能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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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阿彤:
請寄往馬鞍山郵局郵政信箱75號,無須在信封上寫明「鄒幸彤收」,信件抬頭稱呼即可;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而非信封上,寫上回信地址;寄信請付充足郵資。
#公眾利益 #國家機密
#基本法第23條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釋放所有良心犯
#FreePrisonersOfConscience
#自由幸彤
#FreeHang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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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 - 就基本法23條諮詢,回應特區政府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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