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叛亂罪叛國罪可囚終身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囚14年
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分為九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以及相關修訂等。草案提出,叛亂罪、叛國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被判監14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等。條例草案達212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決定將條例草案於今日刊憲,立法會早上11時將舉行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法案委員會下午將亦會舉行兩節會議審議草案。
2024-03-08 09:04:52 (1)
23條立法|叛亂罪叛國罪可囚終身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囚14年
Re: 23條立法|叛亂罪叛國罪可囚終身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囚14年
《明報》:
政府今日刊憲公佈《基本法》23條草案,當中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管有煽動刊物也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判監3年。在草案中,同時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政府今日刊憲公佈《基本法》23條草案,當中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管有煽動刊物也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判監3年。在草案中,同時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Re: 23條立法|叛亂罪叛國罪可囚終身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囚14年
【更正:圖中應為「叛亂」可判終身】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條例今早刊憲,稍後隨即在立法會首讀,條文規定,叛國、叛亂和煽惑叛亂,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間諜活動、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可以判監 20 年,外界關注的「隱匿叛國」,即明知他人意圖叛國而不披露可判監 14 年,而現時罪行下最高判監 2 年的煽動,就加碼到最高可以判 7 年。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條文大量加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元素,干犯多項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刑罰都會提高約 3 年,而有別於北京直接訂立的國安法,廿三條立法中並無列明各罪行的最低刑期。
廿三條中刑罰最重的是叛國相關罪行,可判終身監禁,叛國即加入外國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統一等,而公開表明有意圖叛國,都可以判監 14 年,條文亦加入了「隱匿叛國」的規定,若明知他人叛國知情不報,最高都可叛監 14 年。
同時在叛國的框架下,向人提供非法操練,可以判監 7 年,而這些操練涉及外國勢力,最高刑期會高達 10 年。
另一條可判終身監禁的是叛亂和煽惑叛變,除此以外,協助中國解放軍、警察放棄職守,都可以判監 7 年,而協助包括藏匿這些叛變的人。
條文中另一條重刑,是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包括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等,可以判監 20年。
而今次廿三條立法重點,各式涉及境外組織的罪行,其中間諜活動,最終判刑高達 20 年,而且罪行門檻不高,只是取得、收集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都可視作間諜活動;同時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處假陳述危害國安,都可以判監 10 年。
性質類似的參與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最高則可以判監 14 年,值得留意的是,何謂境外情報組織,是否行玫政長官決定,他的認證對法庭有約束力。
條文亦引入了「境外干預」罪行,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影織港府制訂政策、影響香港選舉等都是犯罪,最高可以判監 14 年。
最後要留意的是和傳媒及新聞自由息息相關的「國家秘密」和「煽動」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以判監 5 年,若有危害國安成份,最高刑期提高到 7 年,只是「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都可以判監 3 年。
而在「諮詢文件」都預告會加碼的煽動意圖罪,就會由目前最高判監 2 年,大幅提高到 7 年,勾結外國勢力煽動「罪加一等」更加以判 10年,單是管有煽動刊物亦可以判 3年監,條文還特別因應近日煽動上訴案和英國案例,訂明煽動罪無需證明有煽動暴力作為的意圖。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條例今早刊憲,稍後隨即在立法會首讀,條文規定,叛國、叛亂和煽惑叛亂,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間諜活動、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可以判監 20 年,外界關注的「隱匿叛國」,即明知他人意圖叛國而不披露可判監 14 年,而現時罪行下最高判監 2 年的煽動,就加碼到最高可以判 7 年。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條文大量加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元素,干犯多項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刑罰都會提高約 3 年,而有別於北京直接訂立的國安法,廿三條立法中並無列明各罪行的最低刑期。
廿三條中刑罰最重的是叛國相關罪行,可判終身監禁,叛國即加入外國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統一等,而公開表明有意圖叛國,都可以判監 14 年,條文亦加入了「隱匿叛國」的規定,若明知他人叛國知情不報,最高都可叛監 14 年。
同時在叛國的框架下,向人提供非法操練,可以判監 7 年,而這些操練涉及外國勢力,最高刑期會高達 10 年。
另一條可判終身監禁的是叛亂和煽惑叛變,除此以外,協助中國解放軍、警察放棄職守,都可以判監 7 年,而協助包括藏匿這些叛變的人。
條文中另一條重刑,是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包括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等,可以判監 20年。
而今次廿三條立法重點,各式涉及境外組織的罪行,其中間諜活動,最終判刑高達 20 年,而且罪行門檻不高,只是取得、收集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都可視作間諜活動;同時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處假陳述危害國安,都可以判監 10 年。
性質類似的參與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最高則可以判監 14 年,值得留意的是,何謂境外情報組織,是否行玫政長官決定,他的認證對法庭有約束力。
條文亦引入了「境外干預」罪行,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影織港府制訂政策、影響香港選舉等都是犯罪,最高可以判監 14 年。
最後要留意的是和傳媒及新聞自由息息相關的「國家秘密」和「煽動」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以判監 5 年,若有危害國安成份,最高刑期提高到 7 年,只是「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都可以判監 3 年。
而在「諮詢文件」都預告會加碼的煽動意圖罪,就會由目前最高判監 2 年,大幅提高到 7 年,勾結外國勢力煽動「罪加一等」更加以判 10年,單是管有煽動刊物亦可以判 3年監,條文還特別因應近日煽動上訴案和英國案例,訂明煽動罪無需證明有煽動暴力作為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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