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0] 開庭,繼續傳召A2庾 作供(第五日)
控方覆問 岑頴欣
P8D2(32~34) OS02 03:03~03:23,閘內射水階段,A2 執起水喉放埋一邊,係防止有人撠親,但控方指行為係便利/協助閘內人攻擊白衣人(唔同意,係阻止白衣人打人)。
P8D2(35) OS29 23:01:16,OS29 15:14~15:58,影片聽到嗌咗「拉住兄弟」三次,見到A2 行到揸住水喉啲人身邊,控方指控係A2 聽到拉住兄弟,跟住做出上前拉人的行為,A2 否認,行為與說話無關,係見到該人被白衣人打,所以拉佢手臂,拉佢後啲。
官揸水喉的黑衫人似乎係仆人和幾乎跣低。
庾:睇片同意可能有法官嘅講法,當時前面何桂藍被打,唔知有無關。
控方將影片定格在某一刻,A2 同意何桂藍行開咗,白衣人身邊無人。唔同意係聽到嗌拉住兄弟而有行為,表現係兄弟一群,互相幫助合作。唔同意係黑衣群體一員。
(詳情後補)
完成盤問和覆問
[12:55] 休庭,14:30 續審,開始A3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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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A2 作供好叻,完全無被控方斷章取義所引導/誤導。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Re: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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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案件管理
今早錄音系統有雜音,陳官轉述技術組人員,說是由干擾所至,要關閉手提電話(後來證實唔係)。
控辯雙方傾咗,仲有A4~A7 作供,預計每人三日,預留多一兩日,所以希望在5月6~24日增加審期,法庭批准。
[14:45] 傳召 A3 陳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講述個人成長和工作背景(細節部份略去),2017年搬入元朗Grand Yoho 居住,721當日早上和午間都在家,晚上21:45 朋友John 約去食糖水,John 自細已經認識,工作上係同事,亦係鄰居,工餘有約食飯食糖水;約咗在形點一期中庭等,辯方呈上由A3 自己製作的,由住家行去中庭的路線圖,和播出商場的CCTV,A3 當晚身穿綠色衫和牛仔褲;控方反到,指應由證人在庭上畫出,辯方指這些事實無爭議,有CCTV影到,做法可以節省法庭時間,陳官指示休庭商議。
[15:16~15:35] 小休
辯方稱會繼續以現有方式處理以下兩張圖片,其他待控方確認後才處理。
去到形點一期中庭,先去買煙後與John 匯合(辯方想呈上買煙紀錄,陳官指唔使),離開商場,在元龍街行去雞地;辯方想呈上路線圖被陳官阻止。
A3 口述路線,行元龍街去雞地,去到明渠右轉,想去體育館對面嘅B仔涼粉,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見到不少於100名白衣人聚集,大部份人揸住棍,其中一個見到A3 & John 行近,走向他們問「你哋係邊個,過嚟做咩?」,另一個無揸棍,揸住相機嘅白衣人(陳官問係咩相機咩牌子?),制止第一名白衣人,同樣咁問,回答係街坊,去食糖水,佢話「如果街坊快啲離開,今晚呢頭會有嘢」;於是兩人沿路離開回去形點,途中John 聯想到早前收到資訊,當日元朗有白衣人打人,考慮後想提醒經過嘅人避免危險,就去西鐵站,因為住在朗怡居、朗晴居、譽88的居民都會經過。
[16:20] 休庭,主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6/3) 10:00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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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案件管理
今早錄音系統有雜音,陳官轉述技術組人員,說是由干擾所至,要關閉手提電話(後來證實唔係)。
控辯雙方傾咗,仲有A4~A7 作供,預計每人三日,預留多一兩日,所以希望在5月6~24日增加審期,法庭批准。
[14:45] 傳召 A3 陳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講述個人成長和工作背景(細節部份略去),2017年搬入元朗Grand Yoho 居住,721當日早上和午間都在家,晚上21:45 朋友John 約去食糖水,John 自細已經認識,工作上係同事,亦係鄰居,工餘有約食飯食糖水;約咗在形點一期中庭等,辯方呈上由A3 自己製作的,由住家行去中庭的路線圖,和播出商場的CCTV,A3 當晚身穿綠色衫和牛仔褲;控方反到,指應由證人在庭上畫出,辯方指這些事實無爭議,有CCTV影到,做法可以節省法庭時間,陳官指示休庭商議。
[15:16~15:35] 小休
辯方稱會繼續以現有方式處理以下兩張圖片,其他待控方確認後才處理。
去到形點一期中庭,先去買煙後與John 匯合(辯方想呈上買煙紀錄,陳官指唔使),離開商場,在元龍街行去雞地;辯方想呈上路線圖被陳官阻止。
A3 口述路線,行元龍街去雞地,去到明渠右轉,想去體育館對面嘅B仔涼粉,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見到不少於100名白衣人聚集,大部份人揸住棍,其中一個見到A3 & John 行近,走向他們問「你哋係邊個,過嚟做咩?」,另一個無揸棍,揸住相機嘅白衣人(陳官問係咩相機咩牌子?),制止第一名白衣人,同樣咁問,回答係街坊,去食糖水,佢話「如果街坊快啲離開,今晚呢頭會有嘢」;於是兩人沿路離開回去形點,途中John 聯想到早前收到資訊,當日元朗有白衣人打人,考慮後想提醒經過嘅人避免危險,就去西鐵站,因為住在朗怡居、朗晴居、譽88的居民都會經過。
[16:20] 休庭,主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6/3) 10:0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