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控方申請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 審完。
至2023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欲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着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好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證人確認已是在地上,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兩名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以上詳情後補
下午1430 續,仍需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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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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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8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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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
-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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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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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8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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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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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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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證人指0123 押送各人離開太子站,忘記是否包括郭姓男子,後到葵涌警署。期間無見有人干擾郭身上物品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代表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代表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