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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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文章: 19531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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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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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三日)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講述A3 在23:04:28 離開元朗站K 出口,行去形點一期商場,在天橋遇到白衣人追上,經過咗無被打,在商場同市民講西鐵站有襲擊事件,叫人小心,入洗手間洗去手上血跡,在洗手間門口遇到逃避白衣人的市民,叫他們小心,出洗手間時又遇到一群白衣人,被指嚇,稱是街坊,無被打,上咗商場二樓,再落返一樓,期間打電話揾失散咗嘅朋友John,返回元朗站揾佢,23:10:51 在進入K 出口的天橋遇到途人,揮手示意叫佢哋小心。(省去中間播出多條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顯示A3 位置和動作的過程,陳官提出這部份已經離開咗控方指控發生暴動的時間和空間,控辯雙方同意)

[11:06~11:34] 小休

23:11:22 A3 去到H 出口附近,打電話揾到John,佢話上咗月台,去咗朗屏站,從CCTV 見到A3 在H/J/K 出口閘機外徘徊等John,多次向途經嘅市民講有襲擊事件,叫小心,A3 認得其中有附近屋苑管理員,22:21:10 警方到場,23:24:37 A3 行到F/G 大堂觀察;陳官問見到警察心情如何,有無不滿?

A3 稍後從傷殘人士閘口入閘,上過月台揾John,23:27:40 上樓梯,23:30:06 落樓梯,23:33:16 A3 拍八達通出閘,23:33:18 遇John 匯合,23:35:39 A3 在F/G 大堂觀看閘內市民與警察對話,23:48:25 A3 離開元朗站。

[12:45] 休庭,主問完,14:30 續審。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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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手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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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A3 陳 作供

辯方確認主問完成,其他律師無盤問。

🔹辯方盤問 #程慧明

補問其他個人資料,日常工作範圍,使用社交媒體的習慣,如何了解社會訊息。

721 之前無收過任何資料關於721 會有事。

有無見過、何時見過白衣人揸住保衛家園的牌?見到嗰牌有咩諗法?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有無搵吓資料係發生咩事?

如果知道中聯辦被衝擊有咩感受?辯方反對問題,但法官批准。

問對6.12,6.21,7.1的認知,示威遊行會變成暴力事件,示威者有裝備,暴力示威者多數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物。當晚有見過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戴頭盔,但唔多,見到有人開遮,但由留待法庭定義傘陣,事實係見到白衣人首先掟嘢,理解咁做,係合理反應。

認為情況係隨着某件事出現而突然惡化,唔同意在射水階段之前,對情況視若無睹,理解閘內人士做法,雖然對個別行為唔認同,例如掟嘢,唔同意被認為係其中一員。

初到大堂,被白衣人指嚇,後退咗,白衣人好快走咗,唔覺得會返嚟,唔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

唔同意射水係挑釁行為,唔同意係分工合作,有默契地一齊挑釁。

在雞地反轉頭,決定去提醒人,係商量之後決定在月台做,比較集中在元朗落車嘅人,比較有效。

未上月台之前,在F/G 大堂觀察,唔同意喺期望有聚集,唔同意係得到資訊,知道站內有事發生。

上到月台有留意長凳之上有衫,但無聽過有人叫換衫,無去了解原因。唔記得確實用字點向市民解釋,大概描述雞地情況,如果經過要小心,或者避免經過。

控方改為叫A3 嘗試用第一身的方法講述,辯方反對,A3 已經講咗唔記得當時點講;陳官不同意,指控方重點唔同咗,係叫用第一身講法,並舉例問人點樣答“23”號車。

(詳情後補)

[16:35] 休庭,盤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8/3)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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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旁聽咗咁多日,感覺現在的審訊不是無罪假定,被告經常被指責/質疑點解唔係咁做,這種切片式事後孔明,真係公平審訊?被告嘅作供好似係做緊自證無罪。歸根結底一個問題,點解警察唔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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