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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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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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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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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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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