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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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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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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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2] 開庭

傳召A4 作供

🔹控方盤問 
確認一些背景資料:家庭和工作(略去);A4同意當晚留在元朗站,原因係想阻止白衣人、保護其他人,和作出觀察,做證人。

2017年搬入元朗,有了解元朗區嘅事,但無加入有關元朗的Facebook 或WhatsApp 群組。

當晚食飯時有朋友同A4講,在鳳攸北街雞地有人聚集,叫佢小心啲,無提過白衣人,A4無特別關心,因為返屋企的路線唔經嗰度。食飯時有提過社會事件,但無提到當日嘅事,當日出門時唔知香港島有遊行,去到銅鑼灣時知道;去程搭車時有玩手機,回程時無,當晚唔知道中聯辦事件,離開銅鑼灣時街道無異常,搭地鐵車廂嘅市民都無特別。

當晚22:55 A4 落到元朗站大堂,22:56 拍咭出閘,22:57 跳閘機再入返閘內;截圖P8D4-8 拍攝到A4 已在付費區內,A1林卓廷在22:45 到達,閘內外有人聚集,事件開始升温,A4 同意到場時,已明顯有兩班人對罵,各據一方,但見唔到白衣人攞住紙牌,控方指截圖顯示到有牌,A4 表示當時無為意。

當時聽到有人嗌黑社會唔好走,但唔係因為聽到所以認為係黑社會,係因為佢哋攞住武器,唔認為黑衣人係黑社會,因為佢哋無攻擊性武器,一般人唔會揸住武器行街,一群人揸住武器嚟到呢度,包圍出閘機,覺得佢哋會衝入嚟打人。

控方指出A4 跳入閘機,唔理白衣人做乜,只係跟住黑衣人指罵白衣人,跟隨黑衣人嘅說法,為挑釁搵藉口(唔同意)。無視出現破壞社會安寧嘅情況,選擇加入黑衣人(唔同意)。

A4 對以下示威活動有認知: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有人戴口罩、頭盔,傘陣,示威會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全黑打扮;無留意當晚有部份人士作相同打扮,係見到有人開遮,但唔認為係暴力示威者,點會有人在地鐵站示威呢?

官:2019年唔少地鐵站被人大肆破壞,有無留意到?
A4:係(7.21)之後嘅事。

主控問是否同意兩班人「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反對,因為「破壞社會安寧」係法律用語,有特定意思。陳官叫修正字眼。

A4同意:雙方指罵、凶神惡煞、有實質攻擊、元朗站唔係正常出入,係有事發生,唔係「立立亂」,但又唔係「唔係立立亂」,因為A4 可以正常拍卡出閘,列車還正常運作。

[11:12~11:47] 小休

A4解釋想做目擊證人,因為見到白衣人揸武器,有襲擊嘅情況,需要講返見到嘅事,雙方嘅情況都會講,白衣人嘅犯法行為,黑衣人無特別嘢要報告。

唔同意控方講白衣人就不當,黑衣人就不用理會,唔同意可以企埋一邊觀察,希望透過警告,可以阻止白衣人,唔好貿貿然走入嚟,想佢哋離開。

主控質疑A4 手無寸鐵,憑咩保護人?希望佢哋聽到警告唔好打人,或者等到警方到場,就算係成功,希望最盡最大能力。

官:你有咩底氣、quali、自信,可以阻止對方行事?
A4:睇唔過眼,一股傻氣!實質上係無能力,聽到有人話報咗警,希望拖延時間。加入人群,掟樽係拖延,指罵係阻嚇,只係盡力。

主控指A4 講過「你哋做咩…仲唔走…救護員都打…你係咪黐線㗎…唔好掟嘢入嚟…打夠未」,但影片中一句都錄唔到,A4同意。

主控指A4 向白衣人掟水樽,目的係阻止行為,係咪認為以暴易暴係啱嘅?陳官稱以暴易暴唔恰當,叫修正問題;主控稱你唔掟返個樽出去,白衣人咪無得掟返入嚟囉!陳官再阻止,稱問題係假設咗得兩個樽,大家掟嚟掟去。主控再改問,要阻止,唔係得掟樽一個方式,A4 同意,但當刻係事出突然,唔可以慢慢諗。

A4 唔同意白衣人只係想閘內人士離開,同意閘機係擋唔到,可以跳過閘機打人,並不是全程企在較前位置,唔同意積極參與暴動,唔同意選擇對抗,作出挑釁。

🎥P7B OS2, A4 對面有人舉牌,A4 表示唔記得有無望到。
🎥P7J OS79 01:10~02:20,控方說法係在閘外有白衣人執起地上木棍行開,在白衣人掟木棍之前A4先掟水樽,隨後白衣人向右方離開,A4有份在閘內繼續挑釁,並非阻嚇,係引起事端,引起混亂,A4全部不同意。庭上聽到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現場聽唔到。

官:聽唔聽到有女聲講粗口?
A4:庭上聽到,現場聽唔到。
官:見唔見到傘陣?
A4:見到有人開遮,但唔認為係傘陣。

🎥P7N(2) 23:00:07~23:00:18,A4解釋有3次招手,係因為前邊有長者在非付費區徘徊,叫返佢入嚟。陳官指畫面睇唔到,A4同意,佢唔係着白色衫,着間條衫,唔知佢係咪白衣人,但見到白衣人打途人。

23:01:24~23:01:40 見到A4在地下執起一把縮骨遮,掟出去非付費區。

主控指出案情,A4 參與非法集結,藉着出現、留守、提供支援,以壯大聲勢,連同本案其他被告和不知名人士一齊參與暴動(唔同意)。

[12:50] 盤問完畢,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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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歷史認知,721前,示威者搭港鐵係會畀錢,有人會留下現金買飛,831後,才出現破壞黨鐵!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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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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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覆問

🔗閘前向長者招手
🎥P7B OS2 A4 認出畫面中由左邊數起第三個,企在懵良隔籬嘅,穿着間條衫嘅男子,就係所講嘅長者。

官:在呢個畫面無人理佢喎!
A4:當時好混亂,驚佢俾人襲擊,佢在此刻之前已在閘外徘徊。

🔗掟遮
當時見到懵良行埋閘機,驚佢打人,所以掟遮阻嚇,掟向他前面地下。

🔗做證人
A4 留低做證人嘅個諗法/目的,係在第一次見到白人在玻璃欄杆打人之後產生,之後跳入閘阻止白衣人打人。

官:閘阻止白衣人可以唔入閘㗎?
A4:唔入閘在出邊會俾佢哋打入,返入閘內會安全啲,當時感覺係有阻隔。

🔗雙方都有向對方作出襲擊
唔係一開始就有襲擊,第一次見到係在入閘之後,警告完白衣人10秒8秒之後,側邊欄杆就開始打人,打人之後,雙方開始掟嘢。

🔗黑衣人行為就唔使舉報?
白衣人掟嘢係襲擊嘅行為,喺閘外人開始打人先,閘內嘅人係阻止佢哋。

覆問完畢

————
官:見唔見到有人噴水?有咩感覺?
A4:見到,現場有咁嘅需要?要白衣人退後。

官:見唔見到有人噴煙?有咩感覺?
A4:煙霧會令人窒息,係唔係有咁嘅需要?係有啲過分。

官:識唔識林卓廷?
A4:唔識,唔知佢係立法會議員。

————
A4 無其他證人,A4 案情完結。

[14:50] 案件押後至明日(8/5) 10:00 續審,陳官表示以後的作供可以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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