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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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SO2 作供,警員
控方主問
駐守刑事情報科,職責是跟蹤,辨認工作。2019年12月14日在山景邨跟蹤,09:31時在龍門路一巴士站觀察,09:36時見巴士到站,有3人落車,講出3人特徵,外貌,衣著和手持物件,他們落車後,行向內河碼頭方向一入口處燈柱附近,進入小冷水路草叢,便用通訊機告知其他人,09:46結束觀察。
辯方盤問
約09:04離開山景邨,直接去龍門路巴士站,無去石排頭及蝴蝶輕鐵站,在通訊機知道3人上左巴士,就直接去,到左5分鐘見他們落車,此時是第一次見3人真身。
SO3作供
控方主問
同是刑事情報科,當日從通訊機得知該3男子行蹤,外貌,收到指示去小冷水路草叢揾該3男子,由小冷水路一車閘進入山路,行長樓梯上梯頂,聽到報告有3男子上了石崖邊,便到一電塔底作觀察點,見AP3攞D野比AP2,AP2好似好驚掉在地下,AP1戴上面罩,蹲下黑色板後申手點燃前方地下,SO3見有白煙冒出,又見AP3從地上拾起好似係電線,11:30各人執野走,11:35總督察指示可作出拘捕,SO3返去石崖位置,仍聞到燒焦味,及見到有燒焦枯草,至12:15將現場交OCTB 警員。
辯方盤問
質疑証人:
~點解現場交待只講枯草,燒焦味,無講冒白煙位置,不是忘記講,是從來無冒白煙,或者睇到第2啲光以為白煙。
~過咗半個鐘仲有燒焦味?
~用望遠鏡觀察係咪會忽略一些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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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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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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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1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9:00至11:35所有資訊均來自通訊機,至11:35總督察發出可拘捕令,從山路跑上山見3人迎面而來,便截停,控制AP1並鎖上手銬,宣佈用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有搜身及搜查AP1的背囊。後交給OCTB #8634,便離開。
辯方盤問
質疑:點解在庭上講AP1背囊只搜出一把銀色及黑色鉗,有否將別人的物件放入背囊?
而當日寫的口供紙是寫分別有一把銀色,一把黑色,兩把鉗。
答:睇錯寫落記事册,跟住手快,打錯。
AO2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同樣前部份之資訊透過通訊機得知,11:30聽到AP1,2,3正在離開石崖,11:35聽到拘捕指示,便從山上自己埋伏位置向山下行,見該3男子和通訊機同事描述一樣,AP1被AO1拘捕,AP2轉身跑向AO2,AO2上前攬住並控制在地上,11:36向AP2宣布拘捕,在他斜孭袋搜出銀包,鎖匙,身份証。12:00將AP2及其物品交偵緝警員#8511 便離開。
辯方無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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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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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1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9:00至11:35所有資訊均來自通訊機,至11:35總督察發出可拘捕令,從山路跑上山見3人迎面而來,便截停,控制AP1並鎖上手銬,宣佈用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有搜身及搜查AP1的背囊。後交給OCTB #8634,便離開。
辯方盤問
質疑:點解在庭上講AP1背囊只搜出一把銀色及黑色鉗,有否將別人的物件放入背囊?
而當日寫的口供紙是寫分別有一把銀色,一把黑色,兩把鉗。
答:睇錯寫落記事册,跟住手快,打錯。
AO2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同樣前部份之資訊透過通訊機得知,11:30聽到AP1,2,3正在離開石崖,11:35聽到拘捕指示,便從山上自己埋伏位置向山下行,見該3男子和通訊機同事描述一樣,AP1被AO1拘捕,AP2轉身跑向AO2,AO2上前攬住並控制在地上,11:36向AP2宣布拘捕,在他斜孭袋搜出銀包,鎖匙,身份証。12:00將AP2及其物品交偵緝警員#8511 便離開。
辯方無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