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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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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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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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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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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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鄒家成及女律師被裁表證成立 二人選擇不作供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證人證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二人就控罪表證成立,二人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昨日完成傳召證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補充,懲教職員於4月28日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予鄒家成的時候,已經屬於「授權」;當鄒於5月2日把投訴表格交給第二被告胡詠斯寄出去,而未有通知懲教,便屬於在沒有授權下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反駁,「好明顯控方錯誤地理解《監獄規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是沒有權去「授權」,因為囚犯要申請和得到懲教的批准才能發信給申訴專員,並非《監獄規則》入面的規則,而僅是懲教入面的「指引」,所以不跟從懲教入面的規矩,並不等如犯罪。辯方又指,懲教的內部「指引」,只有懲教職員才會知道,其他人並不會知道。(全文

#20240628新聞 #投訴信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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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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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投訴信案|官裁表證成立 兩被告不作供、押後 7.2 陳詞

目前因「7.1立法會暴動案」服刑的鄒家成,以及兩名律師,去年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被控於 2023年 5 月 2日將未經授權信件攜離監獄;鄒與律師助理胡詠斯昨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表證成立,鄒家成及胡詠斯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案件押後至 7月 2日作陳詞,胡准續保釋。

法官甫開庭問控方,投訴信是在何時成為「未授權物品」;控方投訴表格是在 4月 28 日,於懲教署授權下派發予鄒,但當時只是授權派發、未有授權他寄出。法官續問,「咁呢個係一直未經授權嘅物品?要有保安檢查同懲教職員簽名先可以?」控方重申署方沒授權鄒寄出投訴信,「因為仲有一啲程序」;指鄒於 5月 2日填好投訴表格後,應先通知職員方可寄出,認為該投訴信及被告將物品帶離監獄行為屬未獲授權。

代表次被告律師助理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指,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因為懲教署根本冇權去授權」。他強調,需要先申請再獲批准屬懲教內部指引,並非《監獄規則》任何規條,「唔跟懲教指引唔等於犯罪」。

辯方昨日於審訊時質疑有關控罪,及懲教內部工作指引並無法律基礎,指法例列明懲教職員無權搜查及阻止鄒寄予申訴專員信件,有關搜訴表格按法例屬「已經搜權的物品」。王指,要經搜查後批准發出信件並非法律一部分,「係佢哋(懲教職員)自己嘅指引,冇法律效力…如果係佢哋加嘅條件,法律上冇講呢啲程序,點可以因為我唔跟呢啲指引就話係犯法?冇人知道呢啲指引,只有監房嘅員工先知。」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鄒家成 #投訴信 #申訴專員公署 #懲教署 #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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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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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投訴信案|官裁表證成立 兩被告不作供、押後 7.2 陳詞

目前因「7.1立法會暴動案」服刑的鄒家成,以及兩名律師,去年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被控於 2023年 5 月 2日將未經授權信件攜離監獄;鄒與律師助理胡詠斯昨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表證成立,鄒家成及胡詠斯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案件押後至 7月 2日作陳詞,胡准續保釋。

法官甫開庭問控方,投訴信是在何時成為「未授權物品」;控方投訴表格是在 4月 28 日,於懲教署授權下派發予鄒,但當時只是授權派發、未有授權他寄出。法官續問,「咁呢個係一直未經授權嘅物品?要有保安檢查同懲教職員簽名先可以?」控方重申署方沒授權鄒寄出投訴信,「因為仲有一啲程序」;指鄒於 5月 2日填好投訴表格後,應先通知職員方可寄出,認為該投訴信及被告將物品帶離監獄行為屬未獲授權。

代表次被告律師助理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指,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因為懲教署根本冇權去授權」。他強調,需要先申請再獲批准屬懲教內部指引,並非《監獄規則》任何規條,「唔跟懲教指引唔等於犯罪」。

辯方昨日於審訊時質疑有關控罪,及懲教內部工作指引並無法律基礎,指法例列明懲教職員無權搜查及阻止鄒寄予申訴專員信件,有關搜訴表格按法例屬「已經搜權的物品」。王指,要經搜查後批准發出信件並非法律一部分,「係佢哋(懲教職員)自己嘅指引,冇法律效力…如果係佢哋加嘅條件,法律上冇講呢啲程序,點可以因為我唔跟呢啲指引就話係犯法?冇人知道呢啲指引,只有監房嘅員工先知。」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鄒家成 #投訴信 #申訴專員公署 #懲教署 #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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