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反修例回顧】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遊行遭反對爆衝突 36人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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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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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今日|反修例回顧】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遊行遭反對爆衝突 36人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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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今日|反修例回顧】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遊行遭反對爆衝突 36人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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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劉頴匡申請於中上環一帶遊行,抗議警方在721遊行時向示威者開槍。遊行獲發「反對通知書」,意味遊行被禁,但仍有逾千人自發上街,並分東西兩路向銅鑼灣及西環進發。入夜後,警方在上環民居一帶發射多枚催淚彈,驅趕持續聚集的示威者;示威者投擲交通雪糕筒、磚頭等還擊。期間有市民吸入濃煙後感到不適,走入商場躲避,需由急救員協助沖洗眼睛。

警方當日拘捕49名示威者,指涉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時任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余鎧均斥,示威者的行為已越演越烈,偏離和平表達訴求的原則。

事後,44人被控暴動罪,1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法庭分為三案件處理。最先有裁決的是「赴湯杜火」夫婦及17歲少女一案,三人均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在釐清法律議題時,終審法院裁定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予以懲處,刑罰亦可與主犯一樣;若果被告人身在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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