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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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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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2李(24)

控罪1:暴動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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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的背景:

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李慶年)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案件呈述上訴:


📌排期聆訊:

(14:57開庭)

辯方開初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的答辯方向。辯方表示由於控方會聘請原本的主控張錦榮大律師繼續處理本案,他們需要就案件事實和認罪扣減方面與張大律師和原審法官商討,所以未能向法庭確實被告的答辯方向,只能表示很有可能需要求情。

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可以在押後期間處理,不須擇日提訊。另外認罪扣減方面,這可以在答辯後處理。

辯方表示仍有必要提訊,因為他們剛剛收到被告就答辯的初步指示,他們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另外就案件事實方面,由於原審法官曾拒納相關警員的證供,而這位警員的供詞與案情相關,故辯方需要就此與原審法官商討。

法官認為沒有確實基礎要訂下提訊日。關於認罪扣減,當然愈早認罪更能顯示被告悔意,若果被告愈遲認罪,辯方需要說服原審法官被告有悔意。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索取指示,和向控方商討如何處理案件事實。若果被告認罪,可以直接排期認罪。

(15:11休庭)

休庭討論後,辯方表示被告會認罪。

最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 10:00 作答辯及求情。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等文件。法官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1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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