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 油麻地圍捕 11人暴動罪成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1950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理大圍城 油麻地圍捕 11人暴動罪成

文章 emily »

理大圍城 油麻地圍捕 11人暴動罪成

2019年11月18日晚警方包圍理大期間,在油麻地拘捕213人,分拆成多案,本案中「12港人」郭子麟及IVE學生林敏諾已認罪。其中11名被告的案件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原區域法院)進行裁決,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所有人暴動罪成。押後至12月17日上午求情,12月31日與其他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控方開案時指,「連登」及Telegram上有人呼籲示威者持續上街聚集組成「戰線」並「營救理大」。晚上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隔着窩打老道,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用鐳射光照射警方、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1枚汽油彈。現場有大約200名警力。警方於在油麻地一帶進行部署,當晚約8時開始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推進,近11時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約11時半,警方展開圍捕行動,成功拘捕13名被告。指他們雖沒被辨認、觀察或拍攝到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被告的逃跑具有方向性和組織性,足以肯定各人參與暴動,直接或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香官指必須避免把「被困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無辜過路人」當作有罪,僅僅在現場出現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或「協助與教唆」。「僅僅在現場出現」不等於「參與」,但只要在現場出現構成鼓勵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屬有罪,不需要有大量行為才會令一個在場的被告人進階為作出鼓勵形式的參與者,如果被告在場以言語、示意、行為提供鼓勵,便可被視為「參與」而有罪。

當時現場正發生暴動,而且持續了約50分鐘,考慮各被告被制服的時間和位置,被截停時正由南向北跑到碧街附近,即從暴動前排所在位置跑過來;事發現場一帶店舖已關門,沒有商業活動;被告的衣著吻合法官對2019年6月以來,示威遊行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装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成為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不接納「有沒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各被告人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名旁觀者或路經現場的市民,肯定被告在現場清楚知道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亦清楚知識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亦令自己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一起以一個群體與警方對抗,直至被制服。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爆炸頭 報導
IG/FB @boomheadhk

#理大圍城 #圍魏救趙 #營救理大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油麻地 #連登
附加檔案
2022-12-03 09.48.08.jpg
2022-12-03 09.48.08.jpg (313.43 KiB) 已瀏覽 342 次
回覆文章

回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