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囚4.5月 保釋上訴
戴啟思:40年大律師生涯 未曾不知代理人身份下定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囚4.5月 保釋上訴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囚4.5月 保釋上訴
- 附加檔案
-
- 2023-03-11 09.37.10.jpg (308.17 KiB) 已瀏覽 544 次
Re: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囚4.5月 保釋上訴
鄒幸彤後援會
羅官打斷幸彤陳情:這是純法律程序,只處理純法律問題
幸彤:將現實拆分成政治與法律其實是漠視現實
控方:國安法42條和報導限制應適用於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支聯會不交資料案今日上午完成判刑,從拘捕到初審落幕,歷時足足18個月。三名被告幸彤、徐漢光、鄧岳君各獲刑4.5個月,沒有享受任何扣減,三人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幸彤因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拒絕接受保釋,也因為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繼續還押。
今早幸彤用英文進行口頭補充陳情,遭到羅官打斷,羅官說:「鄒小姐,你是一名大律師,你一定知道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是一個法律程序,不是政治討論。將你的陳詞集中在與這個法律程序有關的要點上。我們在這裡只處理法律程序。所以你的陳詞要集中講法律問題。」
幸彤:「本案始於一份將支聯會定性為外國代理人的通知書,這個行動本身就是政治性的。要回答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唯一真誠的答案必須包括政治問題。如果說我們可以把現實分拆成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那其實是漠視現實。我的陳情是關於所發生的事背後真實的原因。法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想聽,但那對於我們在本案中所做的決定是相關的。」
羅官:「審訊已經完成,我也作出了判決,我們現在集中做求情。求情是一個法律程序。法庭不能也絕不可以成為表達政治觀點的平台。作為一個大律師,你一定知道。我希望你可以集中講求情有關的法律問題。我們在這裡只處理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幸彤:「陳情是關於理解被告犯下罪行的原因和環境因素。我們的行動的唯一原因就是政治原因。除非法庭不想知道我們行動的原因,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如果法庭想聽,我必須說,這些原因是政治性的,是不能被切割的。」
羅官:「你可能有你自己的政治觀點,但這與我們今天上午要處理的事項無關。」
幸彤:「法庭是在說不想知道我們為什麼犯下這個罪行嗎?」
羅官:「我的意思不是要你閉嘴。我只想用純粹法律的方法處理一個法律程序。」(I just want to deal with the legal proceeding in pure legal sense)
幸彤:「我不明白什麼叫純粹法律方法。」
羅官:「我們現在處理的純粹是一個法律程序,因此你的陳詞必須集中在相關的問題上。」
幸彤:「我不知道閣下是否想我繼續講。」
羅官:「我會允許你繼續講,但你不要再講與目前的程序無關的東西。法庭不是讓你走後門表達觀點的地方。如果你想表達自己的觀點,你可以去別處表達,不要在法庭。」
幸彤:「那我是否應該繼續?」
羅官:「你可以繼續。你一定也知道哪些部分是相關,哪些部分是不相關,哪些部分是純粹法律,哪些不是。只講純法律問題。」
幸彤:「我可否講⋯⋯」
羅官:「我不想再爭拗。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裡不是宣傳平台。今天我們來是處理法律問題的。這是一個法律程序。所以,尊重法庭。」
幸彤:「我就是通過說明本案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來尊重法庭。」
羅官:「那你繼續講有關的問題。」
之後幸彤繼續陳情,再遭到羅官打斷並警告如果繼續下去就會中止她的陳情,幸彤講完最後三句結束陳情。
三名被告上週判決時均表示會上訴並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其中徐漢光和鄧岳君已經向司法機構提交了上訴通知,今日正式處理保釋申請的時候,代表律政司的檢控官張卓勤突然介入,指等候上訴的保釋申請也屬於保釋,因此案是國安法案件,保釋也就受到國安法42條第2款的規限,如果法庭有意批准保釋,律政司會提議在現有保釋條款上增加兩個條款,一個是具體條款,禁止被告接受訪問談及本案,第二個是大包圍條款(catch-all provision),禁止被告在保釋期間直接或間接、親自或通過其他人做任何可能被合理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其他法律的行為。
張卓勤並要求法庭以《刑事訴訟條例》第9P條、針對保釋程序的報導限制,來禁止傳媒報導這次等候上訴保釋申請的陳詞(期間主要是張主控的陳詞,以及羅官的回應,期間辯方律師並無發言)。
不過對於張主控的要求羅官並未接納。羅官指出,法庭原本給眾被告的保釋已經是考慮了國安法42條之後給的,而宣判前後唯一變化只是被告定罪與否,這不屬於更改保釋條件的實質性變化。羅官又向張主控指出,他所提議的新條款已經可以被原有的保釋條件涵蓋,而審訊已經結束,各方都可以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至於報導限制,羅官再強調,審訊已經結束,而且審訊本身就是在公開法庭進行,除非律政司可以指出傳媒報告會構成實質性的、對公平審訊的風險,否則有關要求都屬揣測。
最終羅官批准各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另外要求幸彤限期提交上訴通知給司法機構,同時免除報導限制。
寫信給幸彤:請寄往馬鞍山郵局郵政信箱75號,無須在信封上寫明「鄒幸彤收」,信件抬頭稱呼即可;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而非信封上,寫上回信地址;寄信請付充足郵資。
Photo Credit: Chung Kin Wa @ 獨立媒體 (香港)
羅官打斷幸彤陳情:這是純法律程序,只處理純法律問題
幸彤:將現實拆分成政治與法律其實是漠視現實
控方:國安法42條和報導限制應適用於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支聯會不交資料案今日上午完成判刑,從拘捕到初審落幕,歷時足足18個月。三名被告幸彤、徐漢光、鄧岳君各獲刑4.5個月,沒有享受任何扣減,三人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幸彤因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拒絕接受保釋,也因為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繼續還押。
今早幸彤用英文進行口頭補充陳情,遭到羅官打斷,羅官說:「鄒小姐,你是一名大律師,你一定知道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是一個法律程序,不是政治討論。將你的陳詞集中在與這個法律程序有關的要點上。我們在這裡只處理法律程序。所以你的陳詞要集中講法律問題。」
幸彤:「本案始於一份將支聯會定性為外國代理人的通知書,這個行動本身就是政治性的。要回答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唯一真誠的答案必須包括政治問題。如果說我們可以把現實分拆成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那其實是漠視現實。我的陳情是關於所發生的事背後真實的原因。法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想聽,但那對於我們在本案中所做的決定是相關的。」
羅官:「審訊已經完成,我也作出了判決,我們現在集中做求情。求情是一個法律程序。法庭不能也絕不可以成為表達政治觀點的平台。作為一個大律師,你一定知道。我希望你可以集中講求情有關的法律問題。我們在這裡只處理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幸彤:「陳情是關於理解被告犯下罪行的原因和環境因素。我們的行動的唯一原因就是政治原因。除非法庭不想知道我們行動的原因,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如果法庭想聽,我必須說,這些原因是政治性的,是不能被切割的。」
羅官:「你可能有你自己的政治觀點,但這與我們今天上午要處理的事項無關。」
幸彤:「法庭是在說不想知道我們為什麼犯下這個罪行嗎?」
羅官:「我的意思不是要你閉嘴。我只想用純粹法律的方法處理一個法律程序。」(I just want to deal with the legal proceeding in pure legal sense)
幸彤:「我不明白什麼叫純粹法律方法。」
羅官:「我們現在處理的純粹是一個法律程序,因此你的陳詞必須集中在相關的問題上。」
幸彤:「我不知道閣下是否想我繼續講。」
羅官:「我會允許你繼續講,但你不要再講與目前的程序無關的東西。法庭不是讓你走後門表達觀點的地方。如果你想表達自己的觀點,你可以去別處表達,不要在法庭。」
幸彤:「那我是否應該繼續?」
羅官:「你可以繼續。你一定也知道哪些部分是相關,哪些部分是不相關,哪些部分是純粹法律,哪些不是。只講純法律問題。」
幸彤:「我可否講⋯⋯」
羅官:「我不想再爭拗。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裡不是宣傳平台。今天我們來是處理法律問題的。這是一個法律程序。所以,尊重法庭。」
幸彤:「我就是通過說明本案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來尊重法庭。」
羅官:「那你繼續講有關的問題。」
之後幸彤繼續陳情,再遭到羅官打斷並警告如果繼續下去就會中止她的陳情,幸彤講完最後三句結束陳情。
三名被告上週判決時均表示會上訴並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其中徐漢光和鄧岳君已經向司法機構提交了上訴通知,今日正式處理保釋申請的時候,代表律政司的檢控官張卓勤突然介入,指等候上訴的保釋申請也屬於保釋,因此案是國安法案件,保釋也就受到國安法42條第2款的規限,如果法庭有意批准保釋,律政司會提議在現有保釋條款上增加兩個條款,一個是具體條款,禁止被告接受訪問談及本案,第二個是大包圍條款(catch-all provision),禁止被告在保釋期間直接或間接、親自或通過其他人做任何可能被合理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其他法律的行為。
張卓勤並要求法庭以《刑事訴訟條例》第9P條、針對保釋程序的報導限制,來禁止傳媒報導這次等候上訴保釋申請的陳詞(期間主要是張主控的陳詞,以及羅官的回應,期間辯方律師並無發言)。
不過對於張主控的要求羅官並未接納。羅官指出,法庭原本給眾被告的保釋已經是考慮了國安法42條之後給的,而宣判前後唯一變化只是被告定罪與否,這不屬於更改保釋條件的實質性變化。羅官又向張主控指出,他所提議的新條款已經可以被原有的保釋條件涵蓋,而審訊已經結束,各方都可以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至於報導限制,羅官再強調,審訊已經結束,而且審訊本身就是在公開法庭進行,除非律政司可以指出傳媒報告會構成實質性的、對公平審訊的風險,否則有關要求都屬揣測。
最終羅官批准各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另外要求幸彤限期提交上訴通知給司法機構,同時免除報導限制。
寫信給幸彤:請寄往馬鞍山郵局郵政信箱75號,無須在信封上寫明「鄒幸彤收」,信件抬頭稱呼即可;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而非信封上,寫上回信地址;寄信請付充足郵資。
Photo Credit: Chung Kin Wa @ 獨立媒體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