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案被告要求刪上網紀錄 判囚10及4個月】 【官:沒有證據有預謀行動、沒有實際或嘗試刪除網上記錄、司法程序未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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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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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爆炸案被告要求刪上網紀錄 判囚10及4個月】 【官:沒有證據有預謀行動、沒有實際或嘗試刪除網上記錄、司法程序未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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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被告要求刪上網紀錄 判囚10及4個月】
【官:沒有證據有預謀行動、沒有實際或嘗試刪除網上記錄、司法程序未被影響】
20歲副學士學生鄺偉邦因2019年底於迷你倉內管有10個煙霧餅及火棉而被還押,及後兩項管有爆炸品罪罪成。而還押其間鄺曾要求中學同學區議員助理余昕鈺及無業青年黃俊燁刪除chrome 及youtube 瀏覽記錄,3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余因沒出庭作證,無法比對聲線確認身份角色,故罪脫。而鄺及黃則罪成,今(2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葉啓亮判處首被告、第三被告10個月及4個月監禁。
【判刑】
首被告辯稱煙霧餅及硝化纖維只是用以拍攝及魔術表演之用。而第三被告表示探訪期間只是安慰首被告,其後亦沒有跟進行動,沒有替首被告刪除網上記錄。法官質疑社會服務令報告中第三被告仍然否認控罪,指自己沒有意圖干犯罪行,明顯沒有真誠悔意。不認為社會服務令可反映控罪嚴重性。本案嚴重之處在於多人涉案,以刪除首被告的數碼資料以影響警方調查。鑒於探訪只有歷時15至16分鐘,牽涉犯案的內容只有5至6分鐘,沒有證據證明首被告有預謀,第三被告亦沒有充足時間考慮首被告的要求,沒有證據證明2人有預謀計劃妨礙司法公正的行動,亦沒有實際或嘗試刪除網上記錄,本案的司法程序亦沒有被影響,警方最後亦找到相關瀏覽記錄。判處首被告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名分別6及4個月監禁,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判處兩人4個月監禁,首被告兩項爆炸品屬不同類型,本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同時同地犯案,只有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考慮所有罪行的整體性,3個月分期執行,最後首被告被判監10個月。第三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4個月監禁,沒有額外減刑因素。
首被告早前被法官懷疑早前有吸食大麻,但戒毒所報告則指被告沒有毒癮,不適宜判處戒毒所令。第三被告今日臨時呈上5封求情信,令法庭延至約3時15分才開庭。辯方律師引述被告校長的求情書指被告品性善良,與同學關係良好,樂於協助朋友,在未經深思熟慮下犯案,現已得到教訓。老師的求情信指被告就讀香港專上學院社會科學副學士,但因失言而犯案,因此中斷學業,飽受困擾,已經後悔不已。中文老師表示被告一直循規蹈矩,有參與辯論比賽,本性不壞,明白是次案件令家人擔心,深感愧疚,現已賠上前途,但仍望判刑中可感受到社會對年輕人的關懷。父親指被告路不拾遺,在街上拾得手提電話會坐的士物歸原主且不收報酬。報告建議判處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指被告已被還押近一個月,等同6星期的判刑。
【探訪室錄音揭發】
在探訪室內,3人的對話被錄音,鄺要求黃刪除上網資料時指「我有個friend 都係整炸彈仔嘅」,黃隨即回應「我明噉我明喇,識做識做」。早前葉官指出刪除資料必然阻礙警方調查,鄺有意圖令警方無法檢取帳戶資料,而黃明顯明白用意且幫忙,裁定2人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鄺偉邦(20歲、學生)、余昕鈺(19歲、區議員助理)、黃俊燁(20歲),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懲教所串謀妨害司法公正,即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email protected]」及「[email protected]」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鄺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鄺另再被控2項管有爆炸品罪,被指在2019年12月24日於觀塘鴻圖道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昌」BK3203號倉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以及10個煙霧餅。
案件編號:DCCC 286/2021
相關報導:CBD糖當大麻 官索戒毒所報告/批索社會服務令 但只考慮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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