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同日第二次出門
確認第二次出門到油麻地不是如P311(1)相中警署穿黑色風褸在身上,外出時披在膊頭,車到旺角時去廁所不方便取袋內紙巾因而將風褸穿身上。習慣坐紅色小巴出旺或附近,而家附近也冇車可以直達金勳大廈。代表律師要求下地圖劃出下車行至警察截停路線,廁所位置用圓形表示,同意辯方文件冊第十張相D3-1(10)是該公廁。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沿花園街南行到洗衣街公廁,之後沿鼓油街向西行,再由隧道橫過彌敦道去砵蘭街鼓油街交界,沒留意附近環境有冇特別,再在砵蘭街向南行,之後路段冇行過及砵蘭街較「雜」便在登打士街出彌敦道向尖沙咀行。此時彌敦道上有很多人及嘈雜,但並不擔心。彌敦道行到咸美頓街時見到百米外有火光,也聞到刺鼻氣味覺得冇辦法直行去金勳大廈,打算去最近地鐵站即碧街入口離開,但行了一半有堆人迎面跑來撞到自己。該些人穿深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自己即背貼牆企避開待人散去便向碧街入口行,其後聽到背後有人叫「警察未郁」,轉身見一個深色衫有頭盔蒙面男子(速龍)手上持槍指向,隨即停下舉高手。該人吩咐伏向牆,之後有人上手扣,但沒人查問自己。向代表指示不知當時地鐵停駛,自己一直顧住溫書沒留意新聞資訊。送到警署時搜身才發現身上白色內有信箱鎖匙,同家中鎖匙也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19年11月21日致電上司黃先生告知因不見了鎻匙拿不到文件,答自己好似也因示威事件被拉。黃先生有問仲做唔做?因未領取人工所以答仲會做,兼職工作做到2020年1月頭。
盤問
D12:
下車位附近有其他小巴,有途人,沒印象小巴或的土行駛,沒見到巴士行,沿路有潮洲粉麵店開門
控方:
-巴士大架所以肯定冇見到路上行走,的士小巴較細沒印象。下車急去廁所對附近環境沒留意
-同意19日凌晨警方宣布暴動罪拘捕,為向同上司說好似示威事件被拉?因當時仍未平復心情所以簡單交代。
-弟弟也有家中鎖匙,父有打電話給弟弟但沒接電話,母親在地鐵工作當日上班,由於輪班自己想她不可以回家開門
-同意家中附近有地鐵站但要行5分鐘,坐小巴只行1分鐘。回答小巴下車行去金勳大廈要20分鐘。不知道金勳大廈近佐敦站。即使油麻地站行去「金勳」較旺角小巴站近,D3指因習慣也會坐小巴。主控質疑行了十五個街口而且也有紅錄燈可以20分鐘行到,D3指自己行過。
-第一次下車行西洋菜街是平時行路線,第二次下車行花園街因為想去廁所。
-19 年9月及10月也找兼職但找不到,直至11月找到兼職會計工作,不同意考IELTS試不重要所以做兼職
-兼職主要入數,要外勤如去客戶公司或稅局取文件。不清楚上司有冇買勞工保險或供MPF,冇諗過外勤遇意外點算。
-11月15日上司交收白信封內有一條信箱鎖匙,自己問過上司幾點去獲答冇限幾點去,只需19日上午1000交給他,理解辦公時間以外也可以去取文件。
-11月18日出門同意不知金勳大廈有冇鐵閘,但應該有保安員,因上司黃先生說任何時間也可去取,即使晚上出門認為也可入去取信
- 11月中知道有理大事件,社交媒體知道有人在校園放火射箭,不知有人佔領大學,印象中紅磡隧道被封但不影響自己學校沒有特別關心。同意宿舍電梯內見過社會運動標語,其他地方印象見到,冇印象校內沒有特別討論社會事件
-小學有已經開FB但少用,2019年冇用不知戶口是否可用,當時只用IG。平日有用whatsapp, 內容沒有討論交通、堵路,示威資訊。
-沒想過取文件先才回家協助父親開門
1134 早休至1207
-第二次出門約2250在旺角落車,到大廈認知管理員要求訪客登記身份證可以進入。不清楚18日早上去是否較方便,但不想早起身。
-廁所內冇印象有黑衣人,也冇見任何裝備。
-咸美頓街聽到砰砰聲,不知咩事,見到數不清黑衣人佔領彌敦道行車路,行人路及見有火光
-2019年約有一百度近視,配有眼鏡,但上堂,用電腦或睇戲要看遠方字才戴,11月18日外出沒有戴眼鏡。同意被捕時全身裝束黑色。外出時身有電話、cardholder 放褲袋,白信封,家中鎻匙及紙巾放風褸袋,有拉上拉鍊,庭上確認風褸P302衫袋冇爛。印象中去廁所取紙巾冇拉上拉鍊,不肯定是否彌敦道被人撞過遺失信封及鎻匙。不同意當日身上沒有白信封,也不同意不是去油麻地取文件而是穿黑色衫褲去參與暴動。
播放進入THA片段,00:00:15定格,主控要求留意風褸袋D3指看不清風褸袋。
覆問
-主控問答過大學內在宿舍電梯見過社會事件資訊,有堂上便會出入宿舍及教室,很少去校園其他地方
-確認不知道金勳大廈信箱位置
-沒想過坐的士去金勳大廈,太貴
D3作供完
1300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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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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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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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