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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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文章: 19531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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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
[10:0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向DOR匯報。

🔸D2 律師盤問
721當日在元朗警署上班,16:30時收到通知,18:00時到一樓訓示室接受訓示,知道有派其他警員去其他西鐵站,但唔知係邊個,唔知有無聽訓示,現場約有50人在場,有軍裝和便裝,應該不是所有參與行動的人都有出席,否則唔夠位坐。

資料話5~6點去到站長室係錯嘅,當晚20:15到,接受訓示完之後,PW10 就向警員10215 作訓示,講返去西鐵做咩,當時記得內容,現在唔記得,之後同10215 一齊去元朗站,先去警服室揾當值警員,等佢同站長簡單介紹,再自己介紹嚟睇閉路電視,無詳細講咩事,有同地鐵職員溝通。

律師問到站長室內情況,叫證人睇P21,由證人E(站長)畫的站長室草圖,PW10 睇唔明,律師請PW10 畫另外一張草圖(P25),顯示室內有十幾個閉路電視屏幕,和見到大堂的玻璃窗位置。

已經唔記得閉路電視屏幕係一個屏幕一個鏡頭,還是一個屏幕多個鏡頭,有叫職員介紹鏡頭位置,講完都唔明,所以先出去行一轉。

記得站長有講過收到市民電話,唔記得時間,唔知有關騷擾嘅內容,知道發生咗事,閉路電視睇到少少,多人聚集和打鬥,有報DOR。

昨日口供稱地鐵職員在22:4X時,講「阿sir,發生事」,有匯報DOR,當時心情緊張,律師問情況都係人多打鬥,差唔多,得到嘅答覆都係知道,會處理,點解仲要不停打電話、打不同電話匯報?陳官阻止再問,稱這是PW10的職責,律師係問證人有無追問點處理(無)。

PW10 回覆陳官,DOR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兩個固網電話號碼。律師問警員10215有無匯報DOR,PW10 表示10215要向他報告,唔知佢有無報DOR,律師表示奇怪,但陳官覺得唔奇怪,反問律師知唔知隔離嘅人做緊乜?

律師問昨日證供話當晚無軍裝警員入控制室,無需要報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今日否認,稱唔記得有無軍裝警員入過控制室,地鐵職員有要求報警,PW10 有報DOR。報DOR是否等如報警?又引至陳官與律師辯論。

律師複述PW10的記事冊,指內容無提過所見所做的事;主控反對,稱D1 律師已經問咗,唔使重複;陳官批准問題。律師問有無原因,PW10承認疏忽咗。

D2~D7 律師無盤問

[11:22] 控方覆問

(詳情後補)

[11:45] 休庭,14:30 續審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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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
[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符子健(音)
證人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辯方盤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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