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1950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文章 emily »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
回覆文章

回到「法庭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