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發表於 : 週三 1月 31, 2024 4:09 am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
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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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