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立法會案 |王宗堯等四人暴動罪成 兩記者暴動罪脫、進入會議廳範圍罪成
發表於 : 週五 2月 02, 2024 1:56 am
7.1 立法會案 |王宗堯等四人暴動罪成 兩記者暴動罪脫、進入會議廳範圍罪成
全文:https://bitly.ws/3bzBC
2019 年 7 月 1 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事件中,14 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歷 34 日審訊,今(2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決。六名不認罪被告中,藝人王宗堯等四人暴動罪成,王聞判後在庭上以紙巾拭淚;另兩名供稱案發指為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暴動罪成的四名被告被撤銷擔保,連同劉穎匡、孫曉嵐、鄒家成等認罪的八名被告,還押至 2 月 21 日上庭求情、3 月 16 日判刑。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案件第八被告王宗堯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暴動罪方面,他供稱進入立法會是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使用,在會議廳內逗留不足 27 秒。法官認為王當日知道立法會已被佔領、警方打算清場,「沒必要以身犯險」,若只是想幫助記者不用冒險,何不相約記者在立法會外交收器材。法官又指王進入會議廳後,多番有機會卻沒有即刻把充電器交予記者,顯示他證詞不盡不實,只是砌詞讓自己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判詞又指從片段可「觀察到一些眉目」,如王曾與暴動現場的示威者交談,正離開會議廳時回望另一名示威者,「以肩攬了該示威者一吓,更以右手拍他膊頭」;認為王與示威者有接觸,表現出友好和鼓勵的舉措,進入現場意圖明顯意在參與暴動。法官提到沒有忽略王是一名藝人,他的知名度或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但無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或低,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出現的真正目的是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故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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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 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事件中,14 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歷 34 日審訊,今(2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決。六名不認罪被告中,藝人王宗堯等四人暴動罪成,王聞判後在庭上以紙巾拭淚;另兩名供稱案發指為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暴動罪成的四名被告被撤銷擔保,連同劉穎匡、孫曉嵐、鄒家成等認罪的八名被告,還押至 2 月 21 日上庭求情、3 月 16 日判刑。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案件第八被告王宗堯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暴動罪方面,他供稱進入立法會是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使用,在會議廳內逗留不足 27 秒。法官認為王當日知道立法會已被佔領、警方打算清場,「沒必要以身犯險」,若只是想幫助記者不用冒險,何不相約記者在立法會外交收器材。法官又指王進入會議廳後,多番有機會卻沒有即刻把充電器交予記者,顯示他證詞不盡不實,只是砌詞讓自己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判詞又指從片段可「觀察到一些眉目」,如王曾與暴動現場的示威者交談,正離開會議廳時回望另一名示威者,「以肩攬了該示威者一吓,更以右手拍他膊頭」;認為王與示威者有接觸,表現出友好和鼓勵的舉措,進入現場意圖明顯意在參與暴動。法官提到沒有忽略王是一名藝人,他的知名度或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但無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或低,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出現的真正目的是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故裁定他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