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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當日 所有在場記者都有罪】

發表於 : 週五 2月 02, 2024 7:42 am
emily
【可能當日 所有在場記者都有罪】

七一立法會案,王宗堯等 6 名被告否認暴動,其中只有城大編委會記者黃家豪、《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名成立,該控罪最高可罰款 2000 及監禁 3 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在裁決中指,明確肯定了黃家豪和馬啟聰,當時是在現場拍攝採訪,無證據證明他們參與暴動,所以判他們暴動罪不成立。

但他們面臨的另一條控罪,非法進入會議廳罪名成立。

李志豪解釋黃家豪罪成的理據較詳盡,李志豪認為要確認黃家豪是否罪成,只需要證明他,一、有否不聽從指示,二、有否不遵守秩序,兩者只需證明其一。

在不聽從指示方面,辯方爭議的是,雖然立法會當時發出了紅色警示,所有人必須撤離立法會大樓,但指示並不適用於記者,當時包括警察都無要求記者離開,但李志豪不同意,他強調紅色警示提到的「所有人」,用字並不含糊,「本席看不到辯方可以如何把字面意思扭曲,把記者抽離所有人當中」;不過他亦同意,當時警方和立法會都沒有阻止黃家豪和其他記者,更加支持黃家豪「錯誤地以為記者可留下來報導及拍攝」,所以這方面他成功抗辯。

而真正令黃家豪罪成的,是他當時在場時「不遵守秩序」,具體行為,是他作為一個記者,曾經接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不是他自己撕毀,而是「接觸」,黃家豪解釋,他接觸那本基本法,是「用手把小冊子按平以助拍下實況」,法官批評是干擾案發現場物品,「難道記者進入別人家中進行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可胡亂觸碰別人物品。」

法官更重申,他完全看不到被告作為記者,「有任何原因…可以及需要觸碰那被示威者損毀了的基本法小冊子」,裁定黃家豪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

至於《熱血時報》的馬啟聰,法庭當然信納他當時是在現場採訪,所以暴動不成立,至於為何馬啟聰非法進入會罪成?

法庭確認,馬啟聰當日除了拍攝和拍照之外,他甚麼都沒有做,沒有破壞秩序,只是法庭完全不接納,馬啟聰當時不知道立法會已發布紅色警示是不合常理,至於辯方提出,馬啟聰可以用他是記者入內採訪,當時不用離開來抗辯,「本席並不同意」,因為馬啟聰的抗辯方向是他不知道立法會有紅色警示,所以根本不會有記者不用離開的「錯誤信念」,所以裁定他罪成。

綜合而言,兩名法庭確認是正在正常採訪、不是參與暴動的記者,一個因為用手按平一本基本法方便拍攝,一個嘗試辯請自己不知道當時有紅色警示,今天被法庭裁定刑事罪成,那或者,當日在立法會會議廳的所有記者,都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