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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7.1立法會案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親自陳詞 法官一度休庭 案件3月16日判刑

發表於 : 週三 2月 07, 2024 4:30 pm
emily
【法庭新聞】7.1立法會案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親自陳詞 法官一度休庭 案件3月16日判刑
 
七一立法會案被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第一被告黃家豪、第二被告羅樂生、第四被告畢慧芬、第七被告馬啟聰以及第九被告沈鏡樂今(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主理。孫親自陳詞約五分鐘,期間法官一度休庭。 

孫被控暴動罪,親自陳詞時指自己身為香港人,有獨立思考能力,並指自己關心社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她又提到,自己還押期間留意到現時少年司法制度未有從兒童的最大利益著想(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ren),繼而選擇修讀相關課程。孫續指「我決定認罪,因為我了解到法律條文嘅字面含義,即使我當日無損壞任何死物,由始至終,從未使用任何暴力,都干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政權眼中,真正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孫承認自己當日的確進入立法會議事廳,亦表示公民抗命失敗,認為當日行動未有令香港更民主,但表示將繼續「活在光明當中,愛我愛的人和地方」。期間法官一度休庭,警告被告法庭不是一個舞台來表達個人意見,進行政治表述,要求被告與其代表律師核對內容,並僅就求情內容繼續陳詞。 

第一被告、《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則被控「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罪,代表律師指黃當時還是學生,由案發至今仍有從事攝影工作,其品格能由教授、導師、朋友證明,指黃為同學謀福祉,是一位有心的傳媒人。此外,代表律師又指黃當時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是為了以在拍攝時有更好的角度,實沒有意圖干擾證物及警方調查。代表律師參考同類案件,建議判以罰款。 

其他認罪被告的代表律師要求五分一至四分一的刑期扣減。餘下被告求情將押後至2月21日下午2時半。案件押後至3月16日早上10時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069 / 2020, DCCC 606 / 2020, DCCC 607 / 2020, DCCC 608 / 2020, DCCC 609 / 2020, DCCC 610 / 2020, DCCC 259 / 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