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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發表於 : 週二 2月 27, 2024 8:08 am
emily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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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從上述觀察可見,自21:30時當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時,當時當地的社會安寧已受破壞。即使案發時仍沒有實質暴力的出現(或社會安寧仍未受破壞)的話,犯罪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迫近程度也是甚高的,涉案集結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也是甚高的。

A3亦是以一身裝束和蒙面身在非法集結的現場,她是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並鼓勵現場作出非法行為的暴徒,如其「保護手足」的說詞,她攜帶的數支生理鹽水亦可以供他人使用;以當時A6的裝束而言,是可令A6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非法行為,特別是手套,他攜帶的另一對手套亦可以供他人使用,A6亦必定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至於A11,除他被片段拍攝到的行為外,他亦是知悉現場示威者的行為,並鼓勵他人在現場作出非法行為。三名被告在犯案時曾經蒙面,無疑是為了在犯案時掩飾身份。

Re: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發表於 : 週二 2月 27, 2024 8:09 am
emily
從上段可見,三名被告在本案的非法集結中的參與程度絕對不低。所有被告在案發時,積極地參與非法集結,公然破壞法治,為達自己目的而擾亂廣大香港巿民的生活秩序。從本案各被告在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時的裝束衣着可見,他們都明顯是要避免暴露身份,不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作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和刑責。他們以如此裝束裝備犯案,例如以防毒面具、手套、雨衣、和泳鏡保護雙手、背囊、和雙眼,亦可見他們都是早有預謀前往參與非法集結。

從上述觀察可見,自21:30時當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時,當時當地的社會安寧已受破壞。即使案發時仍沒有實質暴力的出現(或社會安寧仍未受破壞)的話,犯罪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迫近程度也是甚高的,涉案集結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也是甚高的。

A3亦是以一身裝束和蒙面身在非法集結的現場,她是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並鼓勵現場作出非法行為的暴徒,如其「保護手足」的說詞,她攜帶的數支生理鹽水亦可以供他人使用;以當時A6的裝束而言,是可令A6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非法行為,特別是手套,他攜帶的另一對手套亦可以供他人使用,A6亦必定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至於A11,除他被片段拍攝到的行為外,他亦是知悉現場示威者的行為,並鼓勵他人在現場作出非法行為。三名被告在犯案時曾經蒙面,無疑是為了在犯案時掩飾身份。

從上段可見,三名被告在本案的非法集結中的參與程度絕對不低。所有被告在案發時,積極地參與非法集結,公然破壞法治,為達自己目的而擾亂廣大香港巿民的生活秩序。從本案各被告在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時的裝束衣着可見,他們都明顯是要避免暴露身份,不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作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和刑責。他們以如此裝束裝備犯案,例如以防毒面具、手套、雨衣、和泳鏡保護雙手、背囊、和雙眼,亦可見他們都是早有預謀前往參與非法集結。

區域法院就同一事件作出的判刑對本案並沒有約束力。若以一名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作考慮,本案「非法集結」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以收阻嚇之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和A3的目的是破壞他人財產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蒙面法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本案判刑:

A3涉及三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3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3的刑期‼️

A6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6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6的刑期‼️

就A11而言,由於他經審訊後被定罪,若判入更生中心會對其他認罪且被判入更生中心的年青被告不公平。考慮到本案案情,阻嚇的元素,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教導所報告的內容,CAAR7/2020案列出的法律原則,教導所覊留的年期後,教導所是適合A11,故如此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