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9, 2024 8:49 am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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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