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大律師公會129頁意見書 倡國家機密罪准所有人以公眾利益抗辯
發表於 : 週五 3月 01, 2024 2:07 am
23 條立法|大律師公會129頁意見書 倡國家機密罪准所有人以公眾利益抗辯
全文:https://bitly.ws/3eBPr
《基本法》23 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於 2 月 28 日結束,大律師公會 29 日公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表明公會同意港府履行憲制責任就 23 條立法,但新增的概念及罪名定義必須清晰,強調須保障人權。公會就不同罪行提出建議,如披露國家機密罪應容許所有人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境外干預罪應收窄及引入「知悉」元素等。
公會強調立法須保障人權,條例應提供恰當的豁免或抗辯理由。有關「竊取或披露國家秘密」罪行,建議港府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讓不限於新聞從業員的所有人以此作抗辯理由;但指在個別情況下,門檻不應該低、否則或被濫用。公會又建議,訂立條文讓被動或不知情管有秘密的人,有合法途徑與機會及早放棄相關資料;而「國家秘密」要有明確定義,讓公職人員、市民等可以理解什麼秘密事項被涵蓋,相關定義亦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
公會又在意見書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方面,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定義,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公會建議港府應「詳盡無遺」地列出對於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至於「境外干預罪」,建議加入「知悉」元素,即當事人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涉及境外勢力參與。
諮詢文件提到擴大執法權,容許延長被扣押人士的羈留。公會指理解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調查或需更長時間,但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在「合理懷疑」被羈留人士「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而被羈留者必須獲通知羈留期被延長的理由等。
至於容許阻止被羈留人士會見特定律師,公會建議不可以超逾 48 小時扣押期限,及參考英國法例,須由指定職階警員,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會見律師帶來特定危害後果下,方有權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暫時推遲會見,而延遲會見的決定必須有書面紀錄,也要通知被捕人。杜淦堃強調,「執法權力」與「權利保障」必須平衡共存,方可維持外界對本港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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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 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於 2 月 28 日結束,大律師公會 29 日公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表明公會同意港府履行憲制責任就 23 條立法,但新增的概念及罪名定義必須清晰,強調須保障人權。公會就不同罪行提出建議,如披露國家機密罪應容許所有人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境外干預罪應收窄及引入「知悉」元素等。
公會強調立法須保障人權,條例應提供恰當的豁免或抗辯理由。有關「竊取或披露國家秘密」罪行,建議港府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讓不限於新聞從業員的所有人以此作抗辯理由;但指在個別情況下,門檻不應該低、否則或被濫用。公會又建議,訂立條文讓被動或不知情管有秘密的人,有合法途徑與機會及早放棄相關資料;而「國家秘密」要有明確定義,讓公職人員、市民等可以理解什麼秘密事項被涵蓋,相關定義亦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
公會又在意見書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方面,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定義,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公會建議港府應「詳盡無遺」地列出對於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至於「境外干預罪」,建議加入「知悉」元素,即當事人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涉及境外勢力參與。
諮詢文件提到擴大執法權,容許延長被扣押人士的羈留。公會指理解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調查或需更長時間,但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在「合理懷疑」被羈留人士「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而被羈留者必須獲通知羈留期被延長的理由等。
至於容許阻止被羈留人士會見特定律師,公會建議不可以超逾 48 小時扣押期限,及參考英國法例,須由指定職階警員,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會見律師帶來特定危害後果下,方有權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暫時推遲會見,而延遲會見的決定必須有書面紀錄,也要通知被捕人。杜淦堃強調,「執法權力」與「權利保障」必須平衡共存,方可維持外界對本港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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