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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23條|協助「潛逃者」可判監7年 流亡人士:趕盡殺絕 一點也不意外】

發表於 : 週日 3月 10, 2024 5:45 pm
emily
拆解23條|協助「潛逃者」可判監7年 流亡人士:趕盡殺絕 一點也不意外】
📌全文:https://photonmedia.net/art23-fugitive/📌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8日)刊憲,第7部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列明多項針對「潛逃者」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租屋或提供住屋;不得成立合資企業。任何人士違反上述情況即屬犯罪,可判監7年。《草案》亦提出可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等。
根據《草案》,「潛逃者」的定義為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裁判官發出手令將其拘捕,手令發出後6個月而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前,以及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
|禁止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草案》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許智峯指出,《草案》對於一些已離港的前議員或社運人士來說,影響可能較大,「他們未必知道自己已在『潛逃者』清單上,以我經驗來說,當警方向法庭申請通緝令,是不會通知被通緝者的,所以被通緝者在不知自己已被通緝的情況下,已成為『潛逃者』」。
他認為在此情況下,一些在香港還有資產、銀行戶口、或跟他們有金錢往來的朋友及家人,全部都會受到影響,變得很危險。他呼籲大部份已離港人士,審視自己在23條下會否跌入「潛逃者」名單,在財產和資金上會否受影響。
另一位被國安處通緝的張崑陽指出,《草案》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及處理資金,主要想打擊Patreon和Youtube訂閱,「因為政府無法要求這些外國公司提供訂閱者資料,便用這個方式阻嚇」。但他質疑,為「潛逃者」處理資金的銀行、金融機構會否違法。
「我存款在美國的銀行,它們違法嗎?」他認為條例不只針對港人及海外港人,更是波及外籍人士及商業機構,因為被通緝的港人遍布不同國家,必然會在當地開銀行戶口及租屋,「看到港府很努力地擴充權力」。
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執行總監郭鳳儀則指出,禁止人們向被通緝者提供資金,等同要求港人杯葛「潛逃者」,明顯為了打擊流亡港人倡議者一直嘗試建立的網絡,令各地港人因政治風險而杯葛海外倡議者,並恐嚇有意了解或協助海外倡議工作的港人。
她坦言23條對HKDC的資金籌募帶來不少影響,「HKDC剛完成雙年眾籌計劃,是在《國安法》立法後的首次眾籌,其間不少人表示有風險顧慮,最後只籌得目標三成,在未來必定有更大阻力」。她認為23條令其他海外港人組織和社群,包括較淡政治色彩的社區組織、媒體等,面對更嚴峻的資金困難。
|或加深「潛逃者」在外地被孤立情況
同被通緝的袁弓夷表示,23條對自己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兩年前已把在港的生意完全撤離,他指條例主要是阻嚇那些以資金資助「潛逃者」的捐款人,「我唔驚,錢係我自己出嘅!」他亦透露在滙豐銀行的保險金早已被凍結。
條例高調切斷被通緝人士的資金來源、禁止任何人協助他們,他認為「反而幫咗幾個被通緝嘅人,迫當地政府更快批准政治庇護」。
蒙兆達說自己大部份儲蓄在離港後已調離香港,更透露未能提取MPF供款,「這是我過去二十多年的退休供款,和很多打工仔一樣,是辛辛苦苦儲蓄的血汗錢」。他強調這筆錢跟在海外的活動毫無關連,強積金戶口卻在國安警向他發出通緝令後遭凍結,他認為現行《國安法》賦予當局的權力已是無遠弗屆,可以為所欲為,「立23條新法,根本是多餘!」
至於《草案》禁止任何人將不動產租賃予或提供予「潛逃者」部份,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鄭文傑認為這對海外社群會有很大影響,有可能加深被定性為「潛逃者」的人在外地受到孤立的情況、生計上遇到困境。「例如有人租屋給你或提供食宿,或僱用你、正當提供工資,是否等於協助『潛逃者』?這個影響比較大,威嚇民間商業團體和個人,作用是最大的」。
|撤銷特區護照
《草案》提出可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鄭文傑表示,撤銷護照對他的影響輕微,離港後他一直用BNO出國,到現時為止暢通無阻,「但就要考慮經過的航點,不能進入那些跟獨裁國家例如中國,或跟香港有密切政治關係的國家」。
他指,不會有人知道自己被通緝仍使用特區護照旅行,這個不符合常理,所以影響不大,「被通緝者一般都會在逗留的國家申請政治庇護,在庇護國家得到新的旅遊證件,難民身份受到國際難民公約保護,要求國際社會不能把你遣返」。
蒙兆達則提到,歷史上有不少流亡者,均曾被獨裁者禠奪護照、國籍,最後在其國家實現民主化後,都能重獲身份,「假若今天我的香港特區護照被取消了,我不覺可惜,因為我相信,終有一天,我會堂堂正正取回」。
張崑陽亦認為對於已離港的被通緝人士來說影響不大,「以我所理解,國與國之間的邊境系統並無連結,一日不剪角一日也可用特區護照出行,電腦系統不會顯示護照被撤銷,除非是國際刑警『紅色通告』顯示你是被通緝人士」。
|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
《草案》提出任何人不得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 或「投資」於該等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
張崑陽認為外國企業在跟「潛逃者」合作時,應已清楚要面對的風險,所以現階段不會有很大影響。但長遠來看,一些跟中國有生意或業務往來的企業,或會因為23條而考慮是否跟流亡港人合作。
他指出,此條例或對一些依然在香港有企業或商業活動的港人有影響,「因為『潛逃者』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是『潛逃者』,如果你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在名單上,但在香港依然有生意,(香港)那邊的合作夥伴、同事或受影響」。
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The 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政策和倡議專員許穎婷對此並不意外,指在《國安法》下已有香港人因向被通緝者提供資金、訂閱他們的平台、協助藏匿離港而被捕及起訴,因此《草案》只是把範圍加以擴展,加入涉及合伙、合資等行為。她指,看到港府很想把「潛逃者」趕盡殺絕,一點也不意外。
|對「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是對外國政府向香港官員實施制裁的反制
鄭文傑認為,23條立法總括而言是跨境鎮壓的一部份,「其他人因為威迫利誘而屈從的話,也屬於協助這種跨境鎮壓的行為,是非常不幸的」。立法亦加深了海外社群之間,人與人之間的對立,他希望外界明白,在香港境內實施踐踏人權、鎮壓異見的法律,跟其他民主國家的民生、生活上各方面,都是息息相關的。
張崑陽則指出,23條比《國安法》「更辣」,涵蓋面更廣。他分析,港府試圖斷絕「潛逃者」的資金來源、生計、生活,是一種對外國政府向香港官員實施制裁的反制,「制裁令港官無法去美國、在美國的銀行開戶等,他們就用法例令你們不能在外地生活或接收資金援助,非常吻合近年中國外交政策上反制外國制裁的措拖」。
《光傳媒》正就協助「潛逃者」措施是否有域外法律效力,境外金融機構、酒店等會否因向「潛逃者」提供服務而違法等向保安局查詢,正等候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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