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改寫了這件事在法庭紀錄中的歷史
發表於 : 週四 4月 11, 2024 5:00 am
今日,第一名在 721 元朗站襲擊中身處現場的被判暴動罪成的市民何贊琦,判監 33 個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如何定義 721,如何定性身處現場的人,並最終改寫了這件事在法庭紀錄中的歷史,值得詳細紀錄。
至少在大部分香港市民眼中,721 元朗襲擊是白衣人早有預謀,提早聚集準備武器,當晚先後多次無差別襲擊當時身處元朗站甚至附近的市民和記者。而當時身處站內的人反抗,市民報警報到 999 熱線都癱瘓,但警察無影無蹤,曾經到場的轉身就走,期間陸續有人知悉後趕到現場協助。
但在法官李慶年的「司法認知」當中,事情並非如此。
在他的判詞中,事件是「黑衣人」和「白衣人」兩批人之間的對峙和暴動,雖然全香港人都在現場影片看到,被打的很多的不是穿「黑衣」,今次案中被告何贊琦亦著灰衫,他無帶眼罩、口罩、無裝備,手中只有一把長遮,但法庭仍然將這些被人打、嘗試去保護他人(何贊琦以此作辯護)的人,視作同一幫「黑衣人」,雖然他們不像白衣人早有預謀,武力和武器程度完全不對等,但仍然是一幫共同暴動「齊上齊落的黑衣人」。
至於他們其實是被人打之後群起自保反抗,法庭完全不認同,例如李慶年判何贊琦有罪,就將焦點集中在午夜 12 時到 12 時 16 分,這 16 分鐘的行為,例如指被告在「黑衣人」前線,有向白衣人擲物之類,認定他參與暴動,更形容他是因為見到白衣人襲擊市民,「被憤怒衝昏頭腦」,「以違法方式抱不平」。
這基本上是抽空背景,毫不考慮白衣人早在晚上 9 時許已在元朗站一帶打人(廚師蘇先生),晚上 10 時半在元朗站打人(例如何桂藍),11 時許再衝入元朗站這些事實,將「被人打還手自衛」、「身在現場是保護他人」這些辯解,視為開脫的借口,認為被告實際上與白衣人陣營無異,只是「暴民一分子」,否則應該早就離開現場。
李慶年還在他的「司法認知」之中,創造了 「721 事件」的「四個階段」﹐相信會成為之後其他案件的參考,重點是第一階段。
他認為,早在 721 之前,網上有人呼籲在 721 「保護和光復元朗」,「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的情況」。李慶年的講法是,其實是先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亦有人「響應呼籲去元朗站集結」,才會「導致」有另一幫人、即白衣人在他口中的「第二階段」在元朗站集結,「攻擊非白衣人一方,甚至有車廂無差別嘅襲擊」。
看懂了嗎?
「法庭」、「法庭」的認知是,原來,是「因為」有人在網上呼籲要光復元朗,同時有人響應,「所以」才有白衣人集結,「所以」才有元朗站襲擊,「所以」在現場集結的「黑衣人」和「白衣人」都一樣,「都係暴動,大家都係用暴力解決問題。」
至於所謂的「有人呼籲」是誰?何來有人「響應」過這個呼籲?七時許白衣人開始在雞地集結、九點幾開始打人時,何來有人光復過元朗?若不是白衣人打人,又怎會有人在元朗站集結,何贊琦、林卓廷等人又怎會出現在現場?為何警察會缺席、打 999 無用甚至警署落閘、曾經到場的警察轉身就走,是否就是他們留在現場「暴動」的原因?
以上全部,判詞隻字未提,法官眼中這些統統都與案無關,結論就是,即使罪責有輕重之分,仍然是兩幫人在現場暴動。
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這是今天在法庭發生的事。
至少在大部分香港市民眼中,721 元朗襲擊是白衣人早有預謀,提早聚集準備武器,當晚先後多次無差別襲擊當時身處元朗站甚至附近的市民和記者。而當時身處站內的人反抗,市民報警報到 999 熱線都癱瘓,但警察無影無蹤,曾經到場的轉身就走,期間陸續有人知悉後趕到現場協助。
但在法官李慶年的「司法認知」當中,事情並非如此。
在他的判詞中,事件是「黑衣人」和「白衣人」兩批人之間的對峙和暴動,雖然全香港人都在現場影片看到,被打的很多的不是穿「黑衣」,今次案中被告何贊琦亦著灰衫,他無帶眼罩、口罩、無裝備,手中只有一把長遮,但法庭仍然將這些被人打、嘗試去保護他人(何贊琦以此作辯護)的人,視作同一幫「黑衣人」,雖然他們不像白衣人早有預謀,武力和武器程度完全不對等,但仍然是一幫共同暴動「齊上齊落的黑衣人」。
至於他們其實是被人打之後群起自保反抗,法庭完全不認同,例如李慶年判何贊琦有罪,就將焦點集中在午夜 12 時到 12 時 16 分,這 16 分鐘的行為,例如指被告在「黑衣人」前線,有向白衣人擲物之類,認定他參與暴動,更形容他是因為見到白衣人襲擊市民,「被憤怒衝昏頭腦」,「以違法方式抱不平」。
這基本上是抽空背景,毫不考慮白衣人早在晚上 9 時許已在元朗站一帶打人(廚師蘇先生),晚上 10 時半在元朗站打人(例如何桂藍),11 時許再衝入元朗站這些事實,將「被人打還手自衛」、「身在現場是保護他人」這些辯解,視為開脫的借口,認為被告實際上與白衣人陣營無異,只是「暴民一分子」,否則應該早就離開現場。
李慶年還在他的「司法認知」之中,創造了 「721 事件」的「四個階段」﹐相信會成為之後其他案件的參考,重點是第一階段。
他認為,早在 721 之前,網上有人呼籲在 721 「保護和光復元朗」,「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的情況」。李慶年的講法是,其實是先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亦有人「響應呼籲去元朗站集結」,才會「導致」有另一幫人、即白衣人在他口中的「第二階段」在元朗站集結,「攻擊非白衣人一方,甚至有車廂無差別嘅襲擊」。
看懂了嗎?
「法庭」、「法庭」的認知是,原來,是「因為」有人在網上呼籲要光復元朗,同時有人響應,「所以」才有白衣人集結,「所以」才有元朗站襲擊,「所以」在現場集結的「黑衣人」和「白衣人」都一樣,「都係暴動,大家都係用暴力解決問題。」
至於所謂的「有人呼籲」是誰?何來有人「響應」過這個呼籲?七時許白衣人開始在雞地集結、九點幾開始打人時,何來有人光復過元朗?若不是白衣人打人,又怎會有人在元朗站集結,何贊琦、林卓廷等人又怎會出現在現場?為何警察會缺席、打 999 無用甚至警署落閘、曾經到場的警察轉身就走,是否就是他們留在現場「暴動」的原因?
以上全部,判詞隻字未提,法官眼中這些統統都與案無關,結論就是,即使罪責有輕重之分,仍然是兩幫人在現場暴動。
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這是今天在法庭發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