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2/3]
發表於 : 週二 5月 07, 2024 4:24 pm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2/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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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0937 開庭
辯方代表指D5下午要往醫院覆診,1230要離開,如作供未完將押後明天再續
傳召 D5 徐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撰寫誓章呈堂並採納作口供,內容屬實。
第一次11月30日開會同法律團隊對話,堅持不認罪,自已提出作為公眾人物希望將案件資料時、地、人公開披露,可以令公眾知道發生咩事,亦會加入個人睇法。律師團隊指出不建議咁做,會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證人生活。律師認為D5應集中關注在案件,考慮比指示等,亦應多花時間在學業上。D5回應明白,指不會做犯法既事,沒有放資料上網
本身沒有法律教育或訓練,法律用語及字眼是從新聞及上網學習,亦有朋友及做過律師樓老師曾替自己分析過本案。法官問D5代表指D5比一般人更清楚自己法律權益,律師指陳詞會交代。
D5繼續指每次做指示會問三四次因為知道會影響自己定罪及入獄時間長短。自己多同陳實習律師聯絡,他曾經指出如有認罪指示在12點前通知,因刑期多以50至60個月,會有十多個月扣減。但D5覺得自己觀點是控方證據弱,有疑點利益不是歸於被告?D5多次溝通時提出自己意見,覺得沒受法律團隊重視或深思熟慮研究,感到不開心。自己法律知識例如12月8日同李律師提過傷人17罪要自己拿武器...代表指示不用說下去。
D5說黎大律師有不停指認罪有十多個月扣減,認罪文件只給很短時間自己睇,睇一陣很緊張便返回法庭答辯。
開始審訊首天晚上2359前決定認不認罪,知道控方只不反對有20%刑期扣減但沒有不反對保釋,做決定時思緒混亂,功課又忙,家人及女友健康也出問題,亦因此當時審訊及報到遲到。同意當日早上開會D5曾向法律團隊問認罪保釋會點,當時思緒混亂才提出。重申法律團隊不重視自己意見,案中疑點重重,所以當日仍未維持不認罪。
盤問
同意法援曾委派有經驗之阮大律師,馬大律師,D5同意2人向自己作詳細分析,...法官提醒D5可以選擇不答],主控不再跟進下去
黎大律師23年11月29日才接手,同意11月30日開會有提及控罪,同意案情,刑期長短及認罪折扣但指律師只是好簡略講。同意自己提出過疑點利益是歸於被告,但理大判刑不是這次提。D5否認自己在會上提出過以輿論做壓力抵毀法官,做出有利自己審訊,不同意黎大律師及團隊忠告不要咁做。同意該日會議約2小時,反對自己當時全程精神高度集中也提出很多問題,D5中間有休息過形容當時對法律文件並不完全理解。同意當時清楚表達不認罪、不作供,不傳證人。
第二次12月5日會議是視象約個多小時,D5指有問過法律團隊案中6人對陳真受傷責任,澄清是想知陳傷勢不是自己打,自己是否仍有罪責。D5最後維持不認罪及不傳辯方證人。
第三次12月6日會議D5問及還押及擔保問題,黎大律師此外有解釋開案陳詞,同意自己維持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不同意主控指其法律團隊在審前冇游說自己認罪,D5指3次會議自己精神壓力很大,黎大律師在三個會上曾提過同類判刑可達6年半,認罪扣減幅度有十多個月,自己認為律師是游說認罪而非解釋認罪扣減如何。
不同意開審首天有問過律師認罪扣減,但有問過認罪協商。當日曾問過是否有法律文員協助教導如何作供,不是虛構的作,是如何向法庭說事實提出疑點,但李律師回覆不會包括此服務。同意當日有約十個小時考慮晚上回覆會否改認罪,思緒混亂,不同意沒有催促壓力,同陳律師多次通訊,壓力很大,亦有很多事情考慮,但同意最後答維持不認罪。
有向團隊提出過搵一個巴士司機及消防員目擊證人,但黎大律師指事隔多年亦要警方協助但相信對案件有利。主控指此句誓章冇提?D5指當日太多野提過沒有逐一寫在誓章。
D5不反對第二天開審12月8日提出有很多補充指示
12月9日找陳律師提出找品格證人,同意律師說不用急,陳同他提醒準備求情信因自己提過想認罪。同意傾過認罪協商。
12月10日中午同陳律師提過認罪協商及扣減,不同意是自己主動提出,是一個3人會議由陳打來另有
法律助理Mandy。晚上自己先後打比陳及李律師,詢問有冇最後認罪opinion, 李律師指沒有太多時間快給一個決定,自己向李指得不到太多建議,自己有疑惑提出好多疑點卻爭取不到公義。陳律師說過不要急明天上午九時多到庭再傾。D5指當時太多問題諗打算翌日早上再諗。
12月11日不同意早上開庭前會議室自己問過團隊案情,擔保,最遲入獄時間及求情扣減。只是律師問過自己是否會認罪?自己只問是否仍有得打,之後再考慮。自己關心是否有保釋可以照顧家中兩老,未有決定是否改認罪。會議室內黎大律師又再提刑期6年半游說認罪可扣減十多個月,自己很亂緊張咩都冇做點解咁長?黎大律師指認有扣減,行為好再有三份一減刑,會努力爭取保釋但D5報到或審訊遲到紀錄會有影響。於是D5叫黎大律師先讀出案情,自己混亂下作錯誤決定認罪,不認同是個人自願及充足考慮下所作出決定。庭上宣讀控罪D5表示同意,D5指是迫於無奈,當時決定只是想有保釋可照顧家中2老。完庭走出庭外即問律師為何控方案情同開會談及不同?李律師即指如有問題要做紐頓聆訊,D5其後會議中表示想推翻認罪。(D5多次指當日認罪後控方讀出案情自己同意,但發現內容不正確。實際是案情在12月12日早上才讀出,或許是D5混淆時空)。D5補充12月11日較後時想推翻認罪以為意思是可隨時重新答辯不認罪,之後還押才知推翻認罪是甚麼。
1138 小休至1156
控方呈上文件:
2023.11.30 確認修訂𐄘認事實
2023.12.5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2.7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1.11書面指示確認𐄘認控罪
D5均有簽署,是當刻同意後才簽署,以可以有保釋才同意,但當時有猶疑,亦受健康情況影響。
2023.11.12書面確認修訂案情撮要,D5表示簽署時對內容有保留,因會議室內讀出撮要同控方庭上讀有不同,另在會議室內簽署後有向李律師指案有疑點,但李表示已簽好不可改,D5不同意是自願簽署文件
覆問
盤問中多次提及不同情況思緒混亂,法律認知及不自願,三者互有影響。D5指自己目的是要有保釋,做決定受到外部干預如自身健康情況,不完全清楚案情,學業功課壓力等,法官即查問之前提及抗辯方向是受法律團隊影響決定現在又說受外部干預?D5 答是後者。
D5作供完
1227 完庭
案件管理
辯方已預備好一些文件給法庭及控方。法庭指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在5月16日 1600交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陳詞須在5月23日 1600前交。法官探討如結果D5推翻認罪,原審訊是否應分拆或繼續,控辯分析利弊。
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1430 作口頭結案補充,同時定下6月17日 1430 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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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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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0937 開庭
辯方代表指D5下午要往醫院覆診,1230要離開,如作供未完將押後明天再續
傳召 D5 徐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撰寫誓章呈堂並採納作口供,內容屬實。
第一次11月30日開會同法律團隊對話,堅持不認罪,自已提出作為公眾人物希望將案件資料時、地、人公開披露,可以令公眾知道發生咩事,亦會加入個人睇法。律師團隊指出不建議咁做,會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證人生活。律師認為D5應集中關注在案件,考慮比指示等,亦應多花時間在學業上。D5回應明白,指不會做犯法既事,沒有放資料上網
本身沒有法律教育或訓練,法律用語及字眼是從新聞及上網學習,亦有朋友及做過律師樓老師曾替自己分析過本案。法官問D5代表指D5比一般人更清楚自己法律權益,律師指陳詞會交代。
D5繼續指每次做指示會問三四次因為知道會影響自己定罪及入獄時間長短。自己多同陳實習律師聯絡,他曾經指出如有認罪指示在12點前通知,因刑期多以50至60個月,會有十多個月扣減。但D5覺得自己觀點是控方證據弱,有疑點利益不是歸於被告?D5多次溝通時提出自己意見,覺得沒受法律團隊重視或深思熟慮研究,感到不開心。自己法律知識例如12月8日同李律師提過傷人17罪要自己拿武器...代表指示不用說下去。
D5說黎大律師有不停指認罪有十多個月扣減,認罪文件只給很短時間自己睇,睇一陣很緊張便返回法庭答辯。
開始審訊首天晚上2359前決定認不認罪,知道控方只不反對有20%刑期扣減但沒有不反對保釋,做決定時思緒混亂,功課又忙,家人及女友健康也出問題,亦因此當時審訊及報到遲到。同意當日早上開會D5曾向法律團隊問認罪保釋會點,當時思緒混亂才提出。重申法律團隊不重視自己意見,案中疑點重重,所以當日仍未維持不認罪。
盤問
同意法援曾委派有經驗之阮大律師,馬大律師,D5同意2人向自己作詳細分析,...法官提醒D5可以選擇不答],主控不再跟進下去
黎大律師23年11月29日才接手,同意11月30日開會有提及控罪,同意案情,刑期長短及認罪折扣但指律師只是好簡略講。同意自己提出過疑點利益是歸於被告,但理大判刑不是這次提。D5否認自己在會上提出過以輿論做壓力抵毀法官,做出有利自己審訊,不同意黎大律師及團隊忠告不要咁做。同意該日會議約2小時,反對自己當時全程精神高度集中也提出很多問題,D5中間有休息過形容當時對法律文件並不完全理解。同意當時清楚表達不認罪、不作供,不傳證人。
第二次12月5日會議是視象約個多小時,D5指有問過法律團隊案中6人對陳真受傷責任,澄清是想知陳傷勢不是自己打,自己是否仍有罪責。D5最後維持不認罪及不傳辯方證人。
第三次12月6日會議D5問及還押及擔保問題,黎大律師此外有解釋開案陳詞,同意自己維持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不同意主控指其法律團隊在審前冇游說自己認罪,D5指3次會議自己精神壓力很大,黎大律師在三個會上曾提過同類判刑可達6年半,認罪扣減幅度有十多個月,自己認為律師是游說認罪而非解釋認罪扣減如何。
不同意開審首天有問過律師認罪扣減,但有問過認罪協商。當日曾問過是否有法律文員協助教導如何作供,不是虛構的作,是如何向法庭說事實提出疑點,但李律師回覆不會包括此服務。同意當日有約十個小時考慮晚上回覆會否改認罪,思緒混亂,不同意沒有催促壓力,同陳律師多次通訊,壓力很大,亦有很多事情考慮,但同意最後答維持不認罪。
有向團隊提出過搵一個巴士司機及消防員目擊證人,但黎大律師指事隔多年亦要警方協助但相信對案件有利。主控指此句誓章冇提?D5指當日太多野提過沒有逐一寫在誓章。
D5不反對第二天開審12月8日提出有很多補充指示
12月9日找陳律師提出找品格證人,同意律師說不用急,陳同他提醒準備求情信因自己提過想認罪。同意傾過認罪協商。
12月10日中午同陳律師提過認罪協商及扣減,不同意是自己主動提出,是一個3人會議由陳打來另有
法律助理Mandy。晚上自己先後打比陳及李律師,詢問有冇最後認罪opinion, 李律師指沒有太多時間快給一個決定,自己向李指得不到太多建議,自己有疑惑提出好多疑點卻爭取不到公義。陳律師說過不要急明天上午九時多到庭再傾。D5指當時太多問題諗打算翌日早上再諗。
12月11日不同意早上開庭前會議室自己問過團隊案情,擔保,最遲入獄時間及求情扣減。只是律師問過自己是否會認罪?自己只問是否仍有得打,之後再考慮。自己關心是否有保釋可以照顧家中兩老,未有決定是否改認罪。會議室內黎大律師又再提刑期6年半游說認罪可扣減十多個月,自己很亂緊張咩都冇做點解咁長?黎大律師指認有扣減,行為好再有三份一減刑,會努力爭取保釋但D5報到或審訊遲到紀錄會有影響。於是D5叫黎大律師先讀出案情,自己混亂下作錯誤決定認罪,不認同是個人自願及充足考慮下所作出決定。庭上宣讀控罪D5表示同意,D5指是迫於無奈,當時決定只是想有保釋可照顧家中2老。完庭走出庭外即問律師為何控方案情同開會談及不同?李律師即指如有問題要做紐頓聆訊,D5其後會議中表示想推翻認罪。(D5多次指當日認罪後控方讀出案情自己同意,但發現內容不正確。實際是案情在12月12日早上才讀出,或許是D5混淆時空)。D5補充12月11日較後時想推翻認罪以為意思是可隨時重新答辯不認罪,之後還押才知推翻認罪是甚麼。
1138 小休至1156
控方呈上文件:
2023.11.30 確認修訂𐄘認事實
2023.12.5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2.7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1.11書面指示確認𐄘認控罪
D5均有簽署,是當刻同意後才簽署,以可以有保釋才同意,但當時有猶疑,亦受健康情況影響。
2023.11.12書面確認修訂案情撮要,D5表示簽署時對內容有保留,因會議室內讀出撮要同控方庭上讀有不同,另在會議室內簽署後有向李律師指案有疑點,但李表示已簽好不可改,D5不同意是自願簽署文件
覆問
盤問中多次提及不同情況思緒混亂,法律認知及不自願,三者互有影響。D5指自己目的是要有保釋,做決定受到外部干預如自身健康情況,不完全清楚案情,學業功課壓力等,法官即查問之前提及抗辯方向是受法律團隊影響決定現在又說受外部干預?D5 答是後者。
D5作供完
1227 完庭
案件管理
辯方已預備好一些文件給法庭及控方。法庭指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在5月16日 1600交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陳詞須在5月23日 1600前交。法官探討如結果D5推翻認罪,原審訊是否應分拆或繼續,控辯分析利弊。
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1430 作口頭結案補充,同時定下6月17日 1430 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