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發表於 : 週三 5月 15, 2024 10:47 p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控方盤問
質疑記憶混亂
確認個人資料、住址;呈上A6在2012年申請身份証的資料,指控A6報稱的住址不乎;陳官叫控方小心提問,以免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辯方指出這表格似是入境處內部文件,不似是原來的申請表;控方表示只想指出A6對個人資料的記憶混亂。
A6表示唔記得表格一事,確認表格上是他的簽名,但手寫的地址不是他的筆跡,他不是居於此處。
問點解搭巴士就話返屋企,但轉咗去搭西鐵,就中途落車去食飯。A6解釋,滙豐總行前有兩架巴士,一架直接返屋企,另一架都係經元朗先去食飯,主問時表達得清晰。
多番質疑點解唔在中環食,唔在維修的客戶的店舖食,要大費周章去嗰度,奇趣屋關了,又唔去第二間食,附近好多嘢食㗎。A6稱天水圍得一間24小時麥當奴,奇趣屋係最近西鐵站,佢嘅白湯好好飲(官:紅湯呢?),附近有炸魚薯條和印尼餐廳,但唔想食,搭巴士在下一站又新街係好多嘢食,但西鐵下一個站朗平站就無(官指再問落去無意義)。
走返出去揾嘢食,去到公園見到白衣人就離開。
控方指出A6唔係去食飯,係知道有事,去睇吓有咩事發生(唔同意)。
A6經常去元朗,去食嘢和有客戶,仲有去喜利商場後邊嘅公園,同南亞裔嘅細路仔玩;知道元朗有村落,有原居民,無參加Facebook嘅元朗群組,自己會周圍行睇嘢,唔使從嗰度攞資訊。
7.21當日或之前無收過訊息會有事發生,無收過鄉事吹雞嘅訊息,當晚在雞地見到有白衣人,但見唔到有人舉牌,去到西鐵站入費區內,就見到有人舉牌,知道係咩意思。當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知道中聯辦有事,所以做完嘢就走咗,平時都會做完嘢睇新聞,再決定行程。
A6對控方所講嘅示威活動: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都有認知,無參加過遊行集會,知道示威會演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會着深色衫,有口罩、頭盔、遮陣等裝備。
[11:27~11:57] 小休
同意在元朗站付費區內有人着深色衣物,但唔同意預計有衝突出現,因為作深色打扮嘅人非常少,有人開遮,但唔同意係遮陣,開遮只係阻擋襲擊。
入咗付費區,閘內閘外都越嚟越多人聚集,無諗係咩原因,見到有人打人,就有問題,白衣人襲擊途人,初頭見到打女人,之後見到襲擊出面一個男人,掟嘢、用棍打人等襲擊行為;唔認同自己掟嘢係襲擊,只係阻嚇白衣人。
因為最初見到有白衣人企得好近,就攞把縮骨遮出嚟,防備被打,之後就慣性揸在手中。控方指出A6攞把遮,係作武力對抗,清楚兩班人集結嘅目的,無視黑衣人嘅挑釁行為,加入黑衣人群體(唔同意)。
A6見到有人射水,感覺係好突然、呆咗,係驅散白衣人,唔覺得係襲擊,唔覺得係挑釁,跟住已經轉身離開,去返女廁門口,當時諗唔到有咩方法離開,因為被白衣人圍住咗閘口,同意早期係可以出閘,但後來已經唔得,唔同意係無打算離開。
到白衣人衝咗入閘,雖然A6係着白色衫,唔同意唔使躲避,同意白衣人無向A6施襲,同意如果有襲擊,匿埋喺條柱後邊係避唔到;指出A6再返回元朗站係觀察仲有無集結可以參與(唔同意)。
質疑帶救護員
同意當晚無直接協助受傷人士,同意如果唔係等警方或者救護員係可以走到,同意無影片影到帶救護員。
質疑協助警方
同意初頭襲擊女子嘅兩名白衣人已經走咗,之後唔知有無返嚟,認唔到,因為有人講已經報咗警,預計會好快到,所以無再報警。指出無嘢阻止A6報警,留在現場唔係等警方,無認出施襲者(唔同意)。
檢取證物
控方展示10張相片,係在拘捕A6時,拍攝他住所的情況。見到有V煞面具,質疑係在不同嘅民主運動,反政府人士戴嘅面具。A6反駁家中還有蝙蝠俠面具,仲有氣槍。律師反對問題,指證物在2020年檢取,無證據指與2019年本案有關。
播片
控方申請播放一段icable 新聞片段,旁白講「…星期二晚在天水圍,有人因為在連儂牆爭執,警方拉咗三個男人,市民到警署要求放人,有被捕人士離開,市民繼續留低,約凌晨兩點,有人向警署射咗多枚煙花…」。
辯方提出反對,在小休時才知道播片,事先唔知,唔知來源。
陳官問A6當晚係咪咁嘅情況(係)。
控方指出新聞片段在YouTube 公開,係在2019/8/1日播出,不是7.21當晚,指出當晚無發生射煙花事件(唔同意)。指被告記憶混亂,第二日無報警,唔係亂,係唔記得(唔同意)。同意係對某一啲時序混亂。
[13:05]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A7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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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控方盤問
質疑記憶混亂
確認個人資料、住址;呈上A6在2012年申請身份証的資料,指控A6報稱的住址不乎;陳官叫控方小心提問,以免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辯方指出這表格似是入境處內部文件,不似是原來的申請表;控方表示只想指出A6對個人資料的記憶混亂。
A6表示唔記得表格一事,確認表格上是他的簽名,但手寫的地址不是他的筆跡,他不是居於此處。
問點解搭巴士就話返屋企,但轉咗去搭西鐵,就中途落車去食飯。A6解釋,滙豐總行前有兩架巴士,一架直接返屋企,另一架都係經元朗先去食飯,主問時表達得清晰。
多番質疑點解唔在中環食,唔在維修的客戶的店舖食,要大費周章去嗰度,奇趣屋關了,又唔去第二間食,附近好多嘢食㗎。A6稱天水圍得一間24小時麥當奴,奇趣屋係最近西鐵站,佢嘅白湯好好飲(官:紅湯呢?),附近有炸魚薯條和印尼餐廳,但唔想食,搭巴士在下一站又新街係好多嘢食,但西鐵下一個站朗平站就無(官指再問落去無意義)。
走返出去揾嘢食,去到公園見到白衣人就離開。
控方指出A6唔係去食飯,係知道有事,去睇吓有咩事發生(唔同意)。
A6經常去元朗,去食嘢和有客戶,仲有去喜利商場後邊嘅公園,同南亞裔嘅細路仔玩;知道元朗有村落,有原居民,無參加Facebook嘅元朗群組,自己會周圍行睇嘢,唔使從嗰度攞資訊。
7.21當日或之前無收過訊息會有事發生,無收過鄉事吹雞嘅訊息,當晚在雞地見到有白衣人,但見唔到有人舉牌,去到西鐵站入費區內,就見到有人舉牌,知道係咩意思。當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知道中聯辦有事,所以做完嘢就走咗,平時都會做完嘢睇新聞,再決定行程。
A6對控方所講嘅示威活動: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都有認知,無參加過遊行集會,知道示威會演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會着深色衫,有口罩、頭盔、遮陣等裝備。
[11:27~11:57] 小休
同意在元朗站付費區內有人着深色衣物,但唔同意預計有衝突出現,因為作深色打扮嘅人非常少,有人開遮,但唔同意係遮陣,開遮只係阻擋襲擊。
入咗付費區,閘內閘外都越嚟越多人聚集,無諗係咩原因,見到有人打人,就有問題,白衣人襲擊途人,初頭見到打女人,之後見到襲擊出面一個男人,掟嘢、用棍打人等襲擊行為;唔認同自己掟嘢係襲擊,只係阻嚇白衣人。
因為最初見到有白衣人企得好近,就攞把縮骨遮出嚟,防備被打,之後就慣性揸在手中。控方指出A6攞把遮,係作武力對抗,清楚兩班人集結嘅目的,無視黑衣人嘅挑釁行為,加入黑衣人群體(唔同意)。
A6見到有人射水,感覺係好突然、呆咗,係驅散白衣人,唔覺得係襲擊,唔覺得係挑釁,跟住已經轉身離開,去返女廁門口,當時諗唔到有咩方法離開,因為被白衣人圍住咗閘口,同意早期係可以出閘,但後來已經唔得,唔同意係無打算離開。
到白衣人衝咗入閘,雖然A6係着白色衫,唔同意唔使躲避,同意白衣人無向A6施襲,同意如果有襲擊,匿埋喺條柱後邊係避唔到;指出A6再返回元朗站係觀察仲有無集結可以參與(唔同意)。
質疑帶救護員
同意當晚無直接協助受傷人士,同意如果唔係等警方或者救護員係可以走到,同意無影片影到帶救護員。
質疑協助警方
同意初頭襲擊女子嘅兩名白衣人已經走咗,之後唔知有無返嚟,認唔到,因為有人講已經報咗警,預計會好快到,所以無再報警。指出無嘢阻止A6報警,留在現場唔係等警方,無認出施襲者(唔同意)。
檢取證物
控方展示10張相片,係在拘捕A6時,拍攝他住所的情況。見到有V煞面具,質疑係在不同嘅民主運動,反政府人士戴嘅面具。A6反駁家中還有蝙蝠俠面具,仲有氣槍。律師反對問題,指證物在2020年檢取,無證據指與2019年本案有關。
播片
控方申請播放一段icable 新聞片段,旁白講「…星期二晚在天水圍,有人因為在連儂牆爭執,警方拉咗三個男人,市民到警署要求放人,有被捕人士離開,市民繼續留低,約凌晨兩點,有人向警署射咗多枚煙花…」。
辯方提出反對,在小休時才知道播片,事先唔知,唔知來源。
陳官問A6當晚係咪咁嘅情況(係)。
控方指出新聞片段在YouTube 公開,係在2019/8/1日播出,不是7.21當晚,指出當晚無發生射煙花事件(唔同意)。指被告記憶混亂,第二日無報警,唔係亂,係唔記得(唔同意)。同意係對某一啲時序混亂。
[13:05]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A7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