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睎乾十三維度: 答一答湯家驊的低端問題
發表於 : 週五 5月 17, 2024 6:01 pm
答一答湯家驊的低端問題
「三傻」間諜案曝光數天,特區政府依然未向公眾交代,是否早已知悉香港駐倫敦經貿辦(ETO)曾轉賬給兩名疑犯,也未向行政經理袁松彪問責。這種「不否認、不割席」的態度,勢必令各國政府更加相信,香港駐海外經貿辦就是為特區政府服務的情報組織。海外ETO一旦全線關閉,責任誰負?
政府迴避重要問題,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出來轉移視線,批評英國國安法「定義模糊」。涉案「三傻」曾試圖闖入一名移英港人Monica的住所,湯家驊表示,強行入屋或涉民事刑事罪行,但不明白如何提升至傷害國家的層面,他的原話如下:
「如果他是非法進入唐寧街十號,大家都可以明白,這就是國家安全的層面,但現在是一個普通人,即使是羅冠聰或者誰也好,多重要也好,他不是政府中人,進入他的居所,為什麼會影響到英國國家安全?」
由我在《蘋果日報》寫專欄的時候開始,不時都會拋一些法律問題呼籲湯大狀回應,但很可惜,拋個西瓜落海都有「沊」一聲,問湯家驊則永遠沒有回音。難得他今天反過來問問題,不如就讓我這個法律門外漢試答一下吧。
根據起訴書所說,「三傻」被控以兩條罪:一是「為外國情報機關提供實質協助(materially assist a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二是「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這兩條罪是否真的像湯家驊所說那麼「定義模糊」呢?我查閱一下《英國國安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發現人家的定義根本寫得無比清晰。
例如「外國情報機關(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據《英國國安法》第10條定義,是指「職責包括為外國勢力(foreign power)或代表外國勢力進行情報活動的任何人」(注1)。「三傻案」中的外國勢力,眾所周知,就是付錢給疑犯蒐集情報、兼被疑犯喚作「client」的香港駐倫敦經貿辦,它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延伸。請問這條罪有什麼「模糊」?
至於湯家驊所問,闖入民居為什麼會提升至「國安」層面,其實只要看看《英國國安法》13(2)就一清二楚: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the person engages in prohibited conduct,
(b)the foreign power condition is met in relation to the prohibited conduct, and
(c)the person i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the prohibited conduct, or a course of conduct of which it forms part, will have an interference effect.
簡言之,英國要告你「外國干預罪」,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你做了違法犯禁的行為(如本案的闖入民居);二是涉及外國勢力因素(如本案的ETO);三是你罔顧自己的犯禁行為會否產生「干預效果(interference effect)」。
一般擅闖民居甚至殺人放火,若不符合(b) 的條件——即沒有牽涉像香港經貿辦這類的外國勢力——當然不可能提升至國安級罪行。但現在的案情和表證,都明顯指向特區政府外圍組織ETO,合乎(b) ,《英國國安法》就自然適用。
由此可見,湯家驊刻意不提ETO的角色,只一味問「進入居所,為什麼會影響英國國安」,根本是混淆視聽,誤導大眾。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我不肯定是湯家驊自己不懂,抑或不想讓香港大眾明白——《英國國安法》的宗旨,不是保護權貴的利益,而是保障英國所有人的權利。
各位明白什麼是「干預效果(interference effect)」嗎?《英國國安法》第14條(1)提供了詳細清晰的定義,第一句就是說:
interfering with the exercise by a particular person of a Convention right in the United Kingdom(注2)
原來《英國國安法》不單要確保英國首相、高官等人免受干預,也要保障英國任何人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行使「公約權利」——即《英國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列明的種種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選舉自由、集會自由、財產保障等。
原來在英國人的國安法中,不管你住唐寧街抑或唐人街,是辛偉誠抑或羅冠聰,你的權利都會受到保障。人民是國家之本,就算只是匹夫受損,只要牽涉外國勢力,那就是國家安全問題了。英國的國安法,sorry,我認為寫得無比清晰,也非常合理。
不知道湯家驊的法律學位是用雞髀換回來,抑或純粹為了抹黑英國司法制度,才會批評英國法律「模糊」以及問一些低能問題,但我也要感謝他一語道破所謂「国安法」的本質——原來在湯家驊眼中,国安法只是用來保障「領導」安全的工具,普通人的權利和安全則一律與「国安」無關。謝謝湯大狀的高見!
注
1
https://t.ly/WxfU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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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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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傻」間諜案曝光數天,特區政府依然未向公眾交代,是否早已知悉香港駐倫敦經貿辦(ETO)曾轉賬給兩名疑犯,也未向行政經理袁松彪問責。這種「不否認、不割席」的態度,勢必令各國政府更加相信,香港駐海外經貿辦就是為特區政府服務的情報組織。海外ETO一旦全線關閉,責任誰負?
政府迴避重要問題,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出來轉移視線,批評英國國安法「定義模糊」。涉案「三傻」曾試圖闖入一名移英港人Monica的住所,湯家驊表示,強行入屋或涉民事刑事罪行,但不明白如何提升至傷害國家的層面,他的原話如下:
「如果他是非法進入唐寧街十號,大家都可以明白,這就是國家安全的層面,但現在是一個普通人,即使是羅冠聰或者誰也好,多重要也好,他不是政府中人,進入他的居所,為什麼會影響到英國國家安全?」
由我在《蘋果日報》寫專欄的時候開始,不時都會拋一些法律問題呼籲湯大狀回應,但很可惜,拋個西瓜落海都有「沊」一聲,問湯家驊則永遠沒有回音。難得他今天反過來問問題,不如就讓我這個法律門外漢試答一下吧。
根據起訴書所說,「三傻」被控以兩條罪:一是「為外國情報機關提供實質協助(materially assist a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二是「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這兩條罪是否真的像湯家驊所說那麼「定義模糊」呢?我查閱一下《英國國安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發現人家的定義根本寫得無比清晰。
例如「外國情報機關(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據《英國國安法》第10條定義,是指「職責包括為外國勢力(foreign power)或代表外國勢力進行情報活動的任何人」(注1)。「三傻案」中的外國勢力,眾所周知,就是付錢給疑犯蒐集情報、兼被疑犯喚作「client」的香港駐倫敦經貿辦,它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延伸。請問這條罪有什麼「模糊」?
至於湯家驊所問,闖入民居為什麼會提升至「國安」層面,其實只要看看《英國國安法》13(2)就一清二楚: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the person engages in prohibited conduct,
(b)the foreign power condition is met in relation to the prohibited conduct, and
(c)the person i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the prohibited conduct, or a course of conduct of which it forms part, will have an interference effect.
簡言之,英國要告你「外國干預罪」,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你做了違法犯禁的行為(如本案的闖入民居);二是涉及外國勢力因素(如本案的ETO);三是你罔顧自己的犯禁行為會否產生「干預效果(interference effect)」。
一般擅闖民居甚至殺人放火,若不符合(b) 的條件——即沒有牽涉像香港經貿辦這類的外國勢力——當然不可能提升至國安級罪行。但現在的案情和表證,都明顯指向特區政府外圍組織ETO,合乎(b) ,《英國國安法》就自然適用。
由此可見,湯家驊刻意不提ETO的角色,只一味問「進入居所,為什麼會影響英國國安」,根本是混淆視聽,誤導大眾。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我不肯定是湯家驊自己不懂,抑或不想讓香港大眾明白——《英國國安法》的宗旨,不是保護權貴的利益,而是保障英國所有人的權利。
各位明白什麼是「干預效果(interference effect)」嗎?《英國國安法》第14條(1)提供了詳細清晰的定義,第一句就是說:
interfering with the exercise by a particular person of a Convention right in the United Kingdom(注2)
原來《英國國安法》不單要確保英國首相、高官等人免受干預,也要保障英國任何人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行使「公約權利」——即《英國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列明的種種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選舉自由、集會自由、財產保障等。
原來在英國人的國安法中,不管你住唐寧街抑或唐人街,是辛偉誠抑或羅冠聰,你的權利都會受到保障。人民是國家之本,就算只是匹夫受損,只要牽涉外國勢力,那就是國家安全問題了。英國的國安法,sorry,我認為寫得無比清晰,也非常合理。
不知道湯家驊的法律學位是用雞髀換回來,抑或純粹為了抹黑英國司法制度,才會批評英國法律「模糊」以及問一些低能問題,但我也要感謝他一語道破所謂「国安法」的本質——原來在湯家驊眼中,国安法只是用來保障「領導」安全的工具,普通人的權利和安全則一律與「国安」無關。謝謝湯大狀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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