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行使憲制權力,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如何可以被指稱是顛覆國家政權?
發表於 : 週五 5月 31, 2024 3:35 pm
Part 1
初選 47 人案,經過三年多終於有裁決,毫不意外地 16 個不認罪的被告,絕大部分被判罪成,47 人只有兩人暫時脫罪,但仍要面對上訴。雖然結局早已注定,但作為香港歷史上最重大的政治審判,仍然有必要將法庭如何將香港反對派代表人物全部打成顛覆國家罪犯,留下一個簡單的紀錄。
由當日民主派大搜捕開始,公眾心中都有同一個疑問:立法會議員行使憲制權力,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如何可以被指稱是顛覆國家政權?
今日,李運騰、陳慶偉和陳仲衡三個法官,給出了法庭的答卷。他們前後用了 337 頁、87000 字去解釋法庭的邏輯,要理解這個法庭用權力書寫的故事,首先要引用國安法相關條文: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在法庭眼中,35+計劃奪取立法會控制權之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就是一個符合以上定義的顛覆國家陰謀。
對於這個指控,各被告代表律師有提出不同的辯解,其中一個就是條文規定的以「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應該只包括使用武力;但法庭不認同,法官還在判詞中反駁,若非法手段只限武力(force),那放火、水淹、放毒氣、散播病原體這些行為,國安法都不適用。
辯方律師又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要限於刑事罪行,否則會令國安法定義太闊太多不確定性,但法庭同樣不認同,反指根據人大常委的解釋,國安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避免立法機關被癱瘓,若他們只是想阻止刑事罪行,就會在法例中直接寫「犯罪手段」,而不是「其他非法手段」。
於是乎,一個比海更闊的顛覆國家罪定義漸見初型。
接下來,去到另一個經常有人提出的疑問:國家政權是那麼容易被顛覆的嗎?
法庭判詞當然有自圓其說,法官都有提及其實國安法無定義何謂「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法庭引用了《辭海》、《基本法》等,為「國家政權」落了一個無比巨大的定義。
用中文比較難理解,用英文較直接,法庭認為國家政權就是「State power」,而 power 在這宗案件中,與其說是「政權」,更偏向是「國家的權力」,而在《基本法》62 條中,列出的香港政府六項「職權」,其中一項就是「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初選 47 人案,經過三年多終於有裁決,毫不意外地 16 個不認罪的被告,絕大部分被判罪成,47 人只有兩人暫時脫罪,但仍要面對上訴。雖然結局早已注定,但作為香港歷史上最重大的政治審判,仍然有必要將法庭如何將香港反對派代表人物全部打成顛覆國家罪犯,留下一個簡單的紀錄。
由當日民主派大搜捕開始,公眾心中都有同一個疑問:立法會議員行使憲制權力,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如何可以被指稱是顛覆國家政權?
今日,李運騰、陳慶偉和陳仲衡三個法官,給出了法庭的答卷。他們前後用了 337 頁、87000 字去解釋法庭的邏輯,要理解這個法庭用權力書寫的故事,首先要引用國安法相關條文: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在法庭眼中,35+計劃奪取立法會控制權之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就是一個符合以上定義的顛覆國家陰謀。
對於這個指控,各被告代表律師有提出不同的辯解,其中一個就是條文規定的以「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應該只包括使用武力;但法庭不認同,法官還在判詞中反駁,若非法手段只限武力(force),那放火、水淹、放毒氣、散播病原體這些行為,國安法都不適用。
辯方律師又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要限於刑事罪行,否則會令國安法定義太闊太多不確定性,但法庭同樣不認同,反指根據人大常委的解釋,國安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避免立法機關被癱瘓,若他們只是想阻止刑事罪行,就會在法例中直接寫「犯罪手段」,而不是「其他非法手段」。
於是乎,一個比海更闊的顛覆國家罪定義漸見初型。
接下來,去到另一個經常有人提出的疑問:國家政權是那麼容易被顛覆的嗎?
法庭判詞當然有自圓其說,法官都有提及其實國安法無定義何謂「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法庭引用了《辭海》、《基本法》等,為「國家政權」落了一個無比巨大的定義。
用中文比較難理解,用英文較直接,法庭認為國家政權就是「State power」,而 power 在這宗案件中,與其說是「政權」,更偏向是「國家的權力」,而在《基本法》62 條中,列出的香港政府六項「職權」,其中一項就是「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