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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8, 2024 5:56 am
emily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14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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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級法院的判刑:

控方立場: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關於涉及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控方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法庭亦有權利不考慮這些案件,不過由於可能涉及到「分歧性」的議題,控方希望法庭考慮這些案件的判刑。

辯方立場:

除A5,6外,辯方表明反對法庭參考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簡單而言,在CAAR21/2021案、CACC243/2021案、CAAR1/2023案:

⁃ 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 此外,「暴動」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因此,本案原則上可以參考涉及理大背景的暴動的案件只有CAAR1/2023案,上訴庭認為刑令不應少於監禁3年。

📌A1,4,9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3位被告的認罪時間,給予他們1/4至1/5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辯方同意考慮本案刑令時要顧及整體案情。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破壞,範圍亦不小,亦有受傷警員,但慶幸數目因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而較CACC130/2017案少。

A1於案發當日在場的原因是希望幫助現場拒絕上救護車的傷者。A1同意自己是以暴動鼓勵者角色參與暴動。辯方希望法庭就人道救援的情況酌量減刑,因為他的意圖並非想壯大暴動聲勢,與一般「串謀」罪的情況有別。A1的求情信提及擔當救護員的原因,如今將會失去再擔任夢想工作的機會。A1亦有家庭的支持。

A4案發時18歲,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深思熟慮而犯案,如今已經後悔。案發後家人身體不佳,A4擔任照顧者的角色。

A9有強大的親友支持,過往有正當職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修讀英文課程增值自己。

📌A2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寛大處理被告 - 給予他1/4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A2有正當職業,過往對社福界有所貢獻,希望日後也能對社福界有所貢獻。A2也是孝順父母的人,理解父母工作的辛酸。A2現時還押期間也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反省和裝備自己,彌補自己的過去。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和上訴案例,寛大處理被吿。

📌A3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以最有利的推論處理A3的判刑,特別是A3第一次被發現已是在臨時羈留區,本案不知道A3被捕前的作為。

A3案發時18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的影響,特別是失去一些判刑選項。

A3過往一直幫助他人,朝飛機師的夢想努力進修。雖然案件令A3的夢想近乎破滅,但A3仍然努力完成學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學習日文和韓文增值自己,為將來的攝影工作裝備自己。

📌A5,6的求情:

若法庭不接納上述辯方關於「參考同級法院案件」的論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不一致」的議題。由於A5,6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辯方希望法庭予以監禁4年和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這與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相近。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A5,6仍年青,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他們在本案審訊時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時間。

📌A8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裝備」也看來沒有使用過。

A8年青,有強大的親友支持,得他們和工作伙伴的美譽。他過往努力讀書和工作,在服刑期間也會裝備自己,回報親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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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22日10:00作判刑。所有被吿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