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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亨求情信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7, 2024 5:09 pm
emily
編按: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法庭一連兩日處理被指是「組織者」五人的求情,其中唯一不認罪,經審訊裁定罪成的吳政亨,今日由律師代表讀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吳政亨在信中講述自己對民主自由的堅持,重申從無參與35+的組織,只是希望為初選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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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審訊中,我被稱為第五被告或李伯盧(我的筆名)。我希望告訴法庭我的個人背景,以及我如何踏進公民和政治運動這個領域。

我於1978年在香港出生,13歲時隨父母移民澳洲。我在當地的新南威爾斯大學(UNSW)獲得理學學士(主修數學)及商學碩士(主修精算)學位。畢業後,我投身金融行業,並先後在澳洲及香港金融機構工作超過十年。我一生中從未與任何政黨有政治聯繫,亦從未於任何選舉參與競選。我以前没有任何案底。

於成長過程中,我不算太熱衷政治,因為我對政策的細節很少持強烈意見。然而,我一直堅信自由民主原則,亦確信權力互相制衡的社會價值,因為無論在任何體制中,成員總會在某些議題上持不同意見,而通常需要先處理這些分歧,才能使該群體得以蓬勃發展。

我認為,通過文明及民主方式去處理這些分歧,總好過以暴力或鎮壓手段去解決。而由於「權力使人腐敗,絕對權力則使人絕對腐敗」,我相信定期舉行公平公正的選舉,最能有效制衡權力,減少權力成為暴政的可能性。正因如此,我支持香港的民主運動,因我相信他們對民主的追求是一個高尚目標,同時,為著這城市的持續發展,它(對民主的追求)亦是一個理性的目標。

對我而言,明顯地,若然民主陣營能夠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議席,並實現立法權力的和平轉移,這將會是香港民主運動的一大進步。這意味在任何一般政府議案上,民主陣營在審查其內容後,可以按他們的判斷選擇通過或否決該議案。這是民主陣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史上,從未擁有過的重大權力。如果民主陣營能在行政長官選舉上同時獲勝,配合立法會內的過半議席,就可以組建一個真正的執政聯盟,取得管治權。這將對香港的民主格局產生永久性影響,我亦相信這將會是正面的影響。

然而,在民主陣營能夠贏得兩項選舉其中任何一項之前,顯然還有巨大的障礙需要克服。

首先,香港的選舉制度對民主陣營極為不利,這絕對是民主陣營過去未能憑藉選票優勢,贏得這兩場選舉的最主要原因。但我認為民主陣營總體來說,亦需為他們的落敗承擔某程度上的責任。

在過去一段太長的時間,我都一直為民主陣營內的持續內鬥痛心,這內鬥一直令民主陣營在選舉上,屢屢無法發揮最佳表現。而為了香港民主運動的前景,這些內部矛盾必須妥善處理。

如前所述,我認為處理這內部矛盾的最佳方法是通過文明而民主的程序去解決,亦即是通過民主陣營的內部初選。當這些內部矛盾得到妥善處理,而民主陣營內一眾人士能齊心向前,我認為再困難的目標都有達成的可能。

基於這個心路歷程,我對以上所形容的初選產生無限嚮往。但我亦明白,針對立法會大選的全民主陣營初選極難實行,觀乎在案發之前,此類初選從未能成功舉辦過,它的難度由此可見一斑。於是我立下決心,必須為實現這夢想盡一分力。

然而,即使我希望出一分力,也要面對一個明顯的障礙—我在政圈內是一個完完全全的無名氏。無論在公眾層面、政圈中人眼中,我都沒有任何知名度。從本案所有上庭作供的同案被告作證時,被問及有關本人的事情,都表示在案發時不認識我,這明顯地證明了上述說法。

以我的身份,對於在實現初選的過程中,能夠產生任何實質影響力的機會極微。不過,民主的其中一個可敬之處,就是在選舉中,無論投票者的身位地位如何,那一票都是算作一票,不多也不少。即使每一票的實質影響力有限,每一個選民都有權利,甚或可能是有義務,去貢獻這神聖一票。同樣地,儘管我在政治世界中完全是局外人,可以做到的是多麼的微不足道,我相信我有權利,甚至可能是我有義務,去為初選出一分力。
而我正正是抱着如此信念去發起「三投三不投」聯署。

在整個初選過程中,從頭到尾我都是一個局外人。正如法庭判詞所指、而我亦同意,我沒有參予組織「35+計劃」、 沒有參予協調會議,亦沒有在初選中參選。因此,當控方指控我是本案的組織者之一時,我感到非常驚訝。

我與第一被告戴耀庭教授的關係,實際上更像一個被無視的遊說團體與決策組織的關係。我其中一個主要倡議是「應將初選結果視為最終結果」。以九龍東選區為例,由於民主陣營在大選時,實際上最多只可望獲得三席,因此我認為初選時該區只應有三個優勝名單。可是,組織者堅持允許該選區有五個優勝名單, 並計劃在大選前再以民調作第二輪競賽。對我而言,這做法與初選的意義背道而馳,我為此多次向組織者及參選人提出抗議(包括第一被告於2020年5月 20日向參選人轉發的公開信),但我無法在此帶出任何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的倡議中,要求參選人承諾否決財政預案從來都不是其中之一。說實在,在這成為公眾議題之前,我根本從來沒有這個想法,這亦絕對不是我當初支持初選及發起聯署的原因。

正如前文所說,我認為民主陣營獲得立去會過半議席,本身已是足夠明顯的好處,所以我從沒有想過需要更多額外條件。在某程度上,我甚至不認為這額外條件可取。因為我害怕這議題可能會在民主陣營參選人當中引發爭議,從而威脅到初選的實現。

當我認為參選人同意「共同綱領」時,我表示高興,但亦有明確表明我認為「協調成功」四字已是大快人心,根本無需看細節。因為令我高興的是參選人終於達到共識,令初選能夠順利舉行,而不是共識的內容本身。這亦解釋了當我之後得知「某些初選參選人拒絕簽署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發現與之前「所有參選人都願意簽署」這一說法有所出入時,我懇求大家將這爭議放一旁,希望大家先聚焦於完成初選。

因為由始至終,我支持初選從來無關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與否—我支持初選從來都僅是為了初選本身,與其他事宜無關。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我一直盡我所能去確保「三投三不投」團隊遵守所有法律,無論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或其他任何法律。我相信法治是自由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只有當合理的法例被制定,而這些法例被尊重和公正地執行,一個社會才有繁榮的希望。

我懇求法庭於決定本人刑期時考慮以上所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