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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案|寄申訴署信 控方:需確保關投訴 辯方:法例規定懲教不准讀 7.29 裁決 

發表於 : 週二 7月 02, 2024 4:41 pm
emily
鄒家成案|寄申訴署信 控方:需確保關投訴 辯方:法例規定懲教不准讀 7.29 裁決 

全文:https://bit.ly/4cHItW8  

警方國安處去年拘捕正因「民主派初選案」被還押的鄒家成,以及兩名律師,指他們於 2023年 5 月,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文件攜離監獄。鄒與律師助理胡詠斯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於陳詞中提到,是懲教人員需確保信件屬與指明人士的通信,信件內容未必與向公署投訴有關,亦有機會落入其他人手中,造成保安漏洞。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回應指,法例規定懲教署不准閱讀囚犯寄往公署的投訴信,續稱「呢個係法律漏洞,但法律漏洞應該由法律去改,而非法庭去改,亦非控方去改。」案件押後至7月29日裁決,胡准續保釋。

控方陳詞時指,就第二被告胡詠斯是否知情,將依賴收押所外有關「將未經批准物品攜離監獄」的告示,以及公務探訪當時的會面情況,指「前兩次都有交收工作,懲教職員都在場,有簽名有數文件;但到第三次,所有之前嘅事情都冇發生過,冇記錄、簽名」,故認為胡是知情。

辯方:保安漏洞已有其他條例規管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陳詞時指,鄒在 4 月 28 日向懲教索取及得到投訴表格時,該表格已獲署長授權;而《監獄規則》第47(4)條亦表明「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即懲教方面必須准許囚犯寄出相關表格,若然寄出前須取得懲教批准,法例應清晰註明。

法官提到,控方指如果涉案表格實際上並非寫給申訴專員公署,而是以投訴之名,寫給第三方,或實際內容對申訴專員公署構成侮辱或涉及淫褻,將構成保安漏洞。譚回應指,如果表格並非寄給申訴專員、或當中內容並非投訴性質,那便不屬於第47(4)條的情況,並會受到《監獄條例》第18條規管。

辯方:法律漏洞應由法律修改 非由法庭、控方修改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時重申,本案關鍵是涉案投訴表格是否未經授權物品。王續指,法例規定懲教署不准閱讀囚犯寄往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續稱「呢個係法律漏洞,但法律漏洞應該由法律去改,而非法庭去改,亦非控方去改。」

王續指,辯方無法找到任何由囚犯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的相關案例,找到的都是懲教人員將物品帶進監獄的案例,續指「呢個係十分罕見嘅情況,我諗係第一件由監房嘅人帶出物品嘅案件。」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