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第五日|黃之鋒一方求情指屬「積極參加者」 法官稱:「不能視他品格良好」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1950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47人案求情.第五日|黃之鋒一方求情指屬「積極參加者」 法官稱:「不能視他品格良好」

文章 emily »

47人案求情.第五日|黃之鋒一方求情指屬「積極參加者」 法官稱:「不能視他品格良好」

全文:https://tinyurl.com/ykk2rtfv

代表黃之鋒大律師李國威陳詞,建議法庭如採用國安法的刑罰三級制,應視被告為「積極參加者」,即可被判監 3 至 10 年。本案控罪指被告觸犯《國安法》 第 22(3)條,李國威稱注意到,《國安法》第 30 條或影響法庭對於黃之鋒的量刑。第 30 條指:「為實施本法第 20 條、第 22 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 20 條、第 22 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李國威指黃之鋒在承認事實中提及到尋求外國支持,但早於《國安法》生效之前,即自 2016 年起,以至 2019 的社會運動,李國威強調不牽涉本案所指的串謀,認為《國安法》第 30 條不適用於黃之鋒。李國威建議法庭考慮視黃為「積極參加者」判刑,形容他只是參與者、有份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有涉及組織或協助舉辦初選。

李國威又呈上黃之鋒被判刑的時序表,羅列 6.21 包圍警總、10.5 反蒙面法、六四31周年非法集結、民事藐視法庭(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員資料)等四宗已被判刑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留意到,部分罪行發生於黃之鋒取得法庭保釋期間。法官陳仲衡指,辯方雖一方面邀請法庭考慮整體性(totality) ,但另一方面見到黃一再犯案,李國威強調黃之鋒在各案件均選擇認罪;陳官即指出,有關的刑期扣減已計算在之前的判刑當中。對於法官關注黃一再犯案,李國威表示接受被視為加刑因素。

法官李運騰則嘗試繼續釐清時序,在控方協助下,庭上花了不少時間釐清時序。李國威指,只是想提出黃之鋒在所有案件中選擇認罪;續指黃在本案早期經已認罪,是一大求情因素,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減刑。

黃之鋒呈上的求情信,包括其媽媽、老師所寫信件;法官陳仲衡質疑求情信是由他人所撰寫,並非出自他本人。李同意黃沒撰寫求情信,稱是他個人選擇,但獲指示指黃在會在服刑後放下過去,開始新生活 (move on after this offence)。

李國威續指,疫情期間黃之鋒雖然非區議員等公職人員,但搜購並派發了150 萬個口罩。法官陳仲衡質疑不能視黃為品格良好;法官李運騰則指,陳詞所提及的內容已在其他案件獲法庭考慮,質疑不可以再引用作減刑因素。
回覆文章

回到「47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