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發表於 : 週二 7月 16, 2024 6:16 am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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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只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𑒊,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及手上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有作出行為被告判刑卻低於本案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有44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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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只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𑒊,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及手上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有作出行為被告判刑卻低於本案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有44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