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輯|8.18流水式集會案 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有否損集會自由 終院8.12裁決
發表於 : 週四 8月 15, 2024 3:38 pm
圖輯|8.18流水式集會案 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有否損集會自由 終院8.12裁決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 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7 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終院周一(12 日)將頒下裁決。其中的法律爭議,牽涉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訂明的「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https://bit.ly/4fDKwwK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 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7 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終院周一(12 日)將頒下裁決。其中的法律爭議,牽涉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訂明的「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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