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發表於 : 週四 8月 15, 2024 11:15 pm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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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