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判詞解讀|三被告如何被裁定罪成? 17 篇文章如何為煽動定分界?
發表於 : 週五 8月 30, 2024 4:25 am
全文:https://tinyurl.com/v4s5ddkw
《立場新聞》案,法庭要就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被告有否達成犯罪協議作出裁定,要「三連中」才能裁決罪成。
在裁定11篇被法庭裁具煽動意圖後,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指法庭須就三個憲法和法律議題作出裁決,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
法庭裁無須涉實際安全風險
條例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沒進一步定義,控方認為只須以一般日常用語評估,法庭亦須考慮整體語境、社會狀態等,顧及條例維護國安和公眾秩序的目的和預防性質。辯方則不同意,認為適用範圍會過於廣泛、恣意,亦認為要構成實際風險否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便不合理。
判詞指根據上訴庭「譚得志案」案例,指條例合憲,而「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要顧及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等造成潛在破壞目的。法庭當評定言論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而須制止,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推翻「羊村案」須蓄意煽動裁決 罔顧後果同可定罪
就控方是否須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的犯罪意圖,法庭指維護國家安全須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中,曾裁決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過,《立場》的判詞則指「本席在過往案件作出的裁決沒有約束力」,必須就雙方陳詞和新增案例再次裁決。
根據刑事法一般法律原則,犯罪意圖有三個可能性,最高要求為「蓄意煽動」;其次為對發布的自然煽動後果有預計,而不顧有關風險,即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知煽動意圖知情。控方表示不同意「羊村案」中有關「須蓄意煽動」的裁決,認為罔顧煽動後果已足夠支持控罪。
判詞指考慮到上訴庭在譚得志案說明,煽動罪目的是避免潛在不良後果,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罪行,郭偉健認為自己在羊村案的裁決,即須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並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罪名便不成立,有違法例的預防性質。法庭指重新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平衡是,只要證明蓄意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皆可定罪。
《立場新聞》案,法庭要就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被告有否達成犯罪協議作出裁定,要「三連中」才能裁決罪成。
在裁定11篇被法庭裁具煽動意圖後,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指法庭須就三個憲法和法律議題作出裁決,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
法庭裁無須涉實際安全風險
條例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沒進一步定義,控方認為只須以一般日常用語評估,法庭亦須考慮整體語境、社會狀態等,顧及條例維護國安和公眾秩序的目的和預防性質。辯方則不同意,認為適用範圍會過於廣泛、恣意,亦認為要構成實際風險否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便不合理。
判詞指根據上訴庭「譚得志案」案例,指條例合憲,而「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要顧及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等造成潛在破壞目的。法庭當評定言論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而須制止,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推翻「羊村案」須蓄意煽動裁決 罔顧後果同可定罪
就控方是否須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的犯罪意圖,法庭指維護國家安全須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中,曾裁決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過,《立場》的判詞則指「本席在過往案件作出的裁決沒有約束力」,必須就雙方陳詞和新增案例再次裁決。
根據刑事法一般法律原則,犯罪意圖有三個可能性,最高要求為「蓄意煽動」;其次為對發布的自然煽動後果有預計,而不顧有關風險,即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知煽動意圖知情。控方表示不同意「羊村案」中有關「須蓄意煽動」的裁決,認為罔顧煽動後果已足夠支持控罪。
判詞指考慮到上訴庭在譚得志案說明,煽動罪目的是避免潛在不良後果,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罪行,郭偉健認為自己在羊村案的裁決,即須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並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罪名便不成立,有違法例的預防性質。法庭指重新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平衡是,只要證明蓄意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皆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