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睎乾十三維度: 郭偉健也有「犯罪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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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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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 郭偉健也有「犯罪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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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 郭偉健也有「犯罪意圖」嗎?

今天咬緊牙關,終於一口氣看完「立場案」那103頁令人嘆為觀止的「判詞」。「判詞」寫手郭偉健總算讓我明白,今日香港法庭到底是如何定義「煽動意圖」的了。
懂中文的正常人對於「煽動」,往往有些先入為主的過期觀念。比方說,你可能認為要發表一些激進言論,號召公眾用暴力推翻政權,才算「煽動」。傻的嗎,如果入罪門檻這麼高,又如何有效維護国安呢?
要了解香港的「煽動罪」,請先拋開多餘的常識,忘記學過的中文,打開心靈,以最開放的態度聽聽郭偉健以下的解釋吧:
「根據刑事法的一般法律原則,相關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個可能性。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 (specific seditious intent),即須具有第9(1)條所指的煽動意圖。其次,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 (foresee seditious effect as a natural consequence),知悉有關風險而不顧,不合理地犯險 (即罔顧煽動後果)。其三,亦即最低要求,發布者至少須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 (knowledge of the content’s seditious intention)。」(見「判詞」第29頁)
所謂第9(1)條,即《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此條清晰定義了「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諸如此類。
然而本案控方根本證明不了兩名被告(即《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有上述「煽動意圖」,怎麼告呢?於是控方代表伍淑娟就把定罪門檻大幅拉低,稱發布者只要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即已具備足夠的犯罪意圖,就算發布者沒有蓄意煽動,甚至不預期文章有煽動效果,亦可罪成。
記得去年6月26日,伍淑娟拋出上述別開生面的入罪方法時,我也曾撰文評論,題為「71年前,大公報受了什麼懲罰?」(注1),指出法官郭偉健在2022年就「羊村繪本案」頒下判辭時,已明確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本人的煽動意圖舉證,其裁決跟伍淑娟的說法(即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明顯相反。
當時我已萬分好奇,郭偉健面對跟自己唱反調的控方時,到底會堅持己見,抑或打倒昨日的我呢?結局現在終於揭曉了。
郭偉健援引上訴庭就「譚得志案」所頒的判詞,指「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其目的是避免「潛在的不良後果」,若要證明發布者蓄意煽動方可罪成,則「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並非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有違其預防性質。」(「判詞」第39頁)
讓我用大白話講一次郭偉健的意思吧。「煽動罪」立法目的,是要預防言論對国安構成的「潛在風險」,若定罪門檻太高(例如要證明被告真的有煽動意圖),就嚇不到多少人了,所以現在要改一改遊戲規則——就算被告沒有煽動意圖,控方只須證明發布者「明知刊物具第9(1)條的煽動意圖」,但依然罔顧後果發布,便已足夠入罪,「立場案」正是首例。
如果我沒誤解,這份「判詞」的結論是說:本案兩位新聞工作者均無煽動意圖,但「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則罪名成立。我剛寫出來,也不太明白自己說了什麼。若被告沒有煽動意圖,請問如何「串謀」?被告作供時,一直不認同自己發布的是煽動文字,又何來「明知」?至於「罔顧後果」就更費解了,那些「不良後果」都是「潛在」的,即蝴蝶效應之下「一切可能發生的後果」,遼闊無邊,如何能夠顧慮?
就像郭偉健這篇經典「判詞」,難道他沒想過「判詞」一發布,便很可能(且不說「潛在地」)引起國際社會及各地港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嗎?Sorry,即使郭偉健本人有高尚情操,絕無煽動意圖,但根據其判詞邏輯,他自己也有「罔顧煽動後果」的嫌疑,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他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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