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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發表於 : 週五 8月 30, 2024 4:27 pm
emily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吳(23) 🛑已還押逾56個月
法律代表: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鍾(29) 🛑已還押逾46個月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控罪:
吳(23) 被控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鍾(29) 被控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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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求情
謝大律師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張官稱今日不會判刑,要等埋12.8案的其他被告,稱律師無就控方的案例作回應,指示要補回;另指有些求情內容提到小學階段,太多了,浪費法庭時間。留待補交文件後再作口頭補充,指示律師與書記約時間,被告和律師可以退席。

鍾求情
張官表示因鍾的案情與12.8無關,今日會作判刑,陳大律師同樣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在庭上作口頭補充,動之以情,接受案情屬於嚴重,明白判刑要有阻嚇性,不要求低量刑起點,請求法庭考慮法理情,被告的背景和更新,運用酌情權作盡量扣減。

張官押後到11:15判刑。

[11:20]
張官宣讀承認案情(大概),鍾被控告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 和 (2) 條。

蘇緯軒和鍾在2019年12月16日,因逃避警方而搬到大埔,警方在2019年12月20日拘捕蘇緯軒,在住所搜出一支AR15 長槍,6個長槍彈匣,211發長槍子彈,2個手槍彈匣,30發手槍子彈。鍾在2020年10月10日被捕,初步被控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後來控方改控較嚴重的第16條《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經商議後,還原為第13條,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鍾成長時俾人“蝦"俾人呃,患有抑鬱鬱症,需要接受治療,辯方稱無證據指鍾直接用槍,唔知道有128事件,唔知道蘇緯軒用槍嘅意圖,無用槍作非法用途,雖然係管有,唔係物主,無用過,唔係始作俑者。

鍾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因為錯愛蘇緯軒,接受法庭判處應有刑罰。

量刑考慮
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案件嚴重,對社會構成危險,判處阻嚇性監禁無可避,最高刑罰係判監14年。

考慮過上訴庭指引:
1. 槍械類型 - 有一支長槍,彈匣和子彈數量係多;
2. 案發時有無攜帶 - 無;
3. 係咪上咗子彈 - 無;
4. 有無用過 - 無;
5. 有無作非法用途 - 無證據顯示使用過,不過跟蘇緯軒一齊逃避警方,知道事情發生;
6. 如何收藏 - 無收藏好,只係放在床下底;
7. 有無犯罪紀錄 - 有,但不相關。

接納辯方求情,犯案係因為想維持與蘇緯軒的關係,唔係親身使用。以10年為量刑起點,無因為案底而加刑,認罪扣減1/4,判監7年半。接納被告悔改,有作正面改變,重犯機會好微,酌情扣減兩個月,即判監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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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剛釋放的被告到庭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