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首案涉「恐怖主義行為」及串謀殺警 控方指控的關鍵行動是甚麼?

發表於 : 週六 9月 07, 2024 4:49 am
emily
首案涉「恐怖主義行為」及串謀殺警 控方指控的關鍵行動是甚麼?
https://bit.ly/4g6muuF

於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被指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遭律政司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本案為條例自2002年通過以來首度使用。他們亦被控「串謀謀殺」警察。7名被告當中,6人已還柙3至4年,直至今年4月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並由3男6女陪審團審理。經過逾80天審訊後,陪審團最終裁定6名被告無罪,1名被告交替罪成。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告在高院原訟庭經陪審團被判無罪後,律政司不得就無罪裁決上訴,僅可就法律問題交上訴庭處理,但被告的判決最終不會受影響。而被告一方則可就定罪提出上訴。本案中到底如何定義「恐怖主義行為」?為關鍵的12.8行動詳情是甚麼?怎樣才算參與串謀協議?小隊各成員對行動是否知情?《獨媒》整理了本案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