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煽動罪 |23 條生效後首案 被告著「光時」衫戴「FDNOL」口罩認罪 押後 9. 19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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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生效後近半年,最少已有三宗涉及 23 條檢控個案,同涉及「煽動意圖作為」罪。首宗案件被告、27 歲男子諸啓邦今早(16日)承認煽動罪;辯方陳詞指23條下煽動罪最高刑罰非量刑起點,應適用於最嚴重罪行,又指非所有控罪判刑要相應增加。法庭押後至本周四(19日)判刑。
27 歲的諸啓邦被控三項罪名,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 條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涉及穿著及公開展示引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及戴黃色「F.D.N.O.L」口罩;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
身穿藍色羽絨褸的諸啟邦今早答辯,被問到是否承認「具煽動意圖罪」時,他略帶口窒說「認…認罪」,否認其餘兩項罪名,獲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
庭上讀出控方修訂案情,案件背景指 2019 年 6 月起,香港因應《逃犯條例》草案,出現一連串社會動亂,而 6 月 12 日是「一個特別日子」,因當日有數以千計示威者堵塞金鐘及灣仔行車道,是 「2019 年社會動亂的其中一個起動事件」。至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社會動亂期間,示威者常用的陳述和口號;在唐英傑一案中,被原訟庭裁定為可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或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被告被捕後進行三次錄影會面,表示知悉上衣中「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煽動意思及違法,意味將香港「回復到 1997 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不再由中國管治」。他承認在 6.12 特意穿著上衣,因他認為當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他穿著上衣向公眾展示陳述的理念,希望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 2019 年事件。有關衣物是他在 2024 年 3月在台灣 T 恤印刷店所購、旅遊後帶回香港。
被告另承認口罩上「F.D.N.O.L」意思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認為理念與「光時」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意思,希望公眾認同訊息及理念。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時特別補充,雖然被告錄影會面時指認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與「光時」信念一樣,但澄清「五大訴求」概念,在近日 47人初選案有所提及,並不涉及分裂國家,「所以就算被告認為相同,實際上五大訴求同光時口號並唔係相同」;重申案件檢控基礎是 Tee 恤上的八個字,而過往原訟庭並無裁決五大訴求屬非法或顛覆國家政權。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罪成由最高監禁兩年增加至七年。辯方指雖然法例訂有最高刑罰,但「唔係所有控罪都要相應增加」,認為只適用於最嚴重的控罪、強調並非量刑起點。辯方又指被告人有「類似前科」或顯示「唔係單獨事件、唔係偶然」,對法庭判刑或有影響,但認為法庭「唔可以用算術比例加上去」。
辯方又指,案件中沒有證據顯示,由被告離家到被警方截查的 25 分鐘內,有任何人被上衣字眼影響或受煽惑;關文渭進一步指,法庭今個星期將處理三宗新煽動罪,「呢宗在時間上、滲透性弱啲,輕微啲」,亦不涉及互聯網廣闊的接觸面,被告只「著住件衫行 20 幾分鐘」,認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辯方承認此案中,監禁是唯一選擇,但希望法庭給予充分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同意過往定罪紀錄屬加刑因素,指「除非係慣犯,否則刑事定罪紀錄唔會加強案件嚴重性」,在本案中不傾向覺得被告是慣犯。辯方表示同意,又重申即使考慮到被告非初犯、而欲增加阻嚇性,就前科的加刑也不應按算術或百分比而增加。法官又指,並不覺得被告是積犯,故刑罰並不涉及預防性羈押;案件押後至周四(19日)下午判刑,被告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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