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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煽動罪 |23 條後首兩案判刑 法庭:以阻嚇性作首要考慮 同涉「光時」衫、量刑由 4.5 月變 18 個月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0, 2024 3:22 am
emily
新煽動罪 |23 條後首兩案判刑 法庭:以阻嚇性作首要考慮 同涉「光時」衫、量刑由 4.5 月變 18 個月

23 條下新煽動罪,罪成最高可處七年監禁,法院昨(19日)就兩宗涉「煽動意圖作為」罪判刑。首宗案被告諸啓邦被控在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

法官蘇惠德頒下判詞,強調必須顧及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以阻嚇性刑罰作為量刑首要考慮,又指如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日」,故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蘇惠德稱考慮所有情況後,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於 2024 年 1 月因同類控罪被判監,出獄後不久即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之前的判罰阻嚇力度不足。法庭比較被告前科,是身處機場、準備乘搭離港航班時被捕,當時案件同由蘇惠德審理、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三個月。但蘇認為該案的犯案時間,與此案不能相提並論、亦不涉敏感日子,決定將刑罰由 18 個月上調 3 個月至 21 個月,稱「目的是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法庭稱被告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最終判囚 14 個月。

法庭同日審理另一宗案件,被告承認三項煽動罪,涉及在巴士椅背寫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字句。代表辯方大狀陳詞稱,被告犯案企圖「想證明香港仲有言論自由,佢呢個社會實驗註定失敗」;法官指被告一二再、再而三違法、他把犯法工具棄掉顯示非即興行事,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8 個月;三控罪同期執行下判囚 10 個月。

至於 23 條生效後第三宗涉煽動意圖案,58 歲中年男子被控在 Facebook、YouTube、X(前稱Twitter)發布煽動刊物,據悉涉「革命」、「反抗」等字眼;案件將在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同由蘇惠德審理、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辯方。關文渭早前於提堂時指,辯方將爭議新煽動罪是否合憲,如挑戰失敗將會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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