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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發表於 : 週一 9月 30, 2024 11:59 pm
emily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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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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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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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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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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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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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