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前往
- 新聞
- ↳ 香港新聞
- ↳ 財經新聞
- ↳ 中國新聞
- ↳ 台灣新聞
- ↳ 世界新聞
- ↳ 美國新聞
- ↳ 專題
- ↳ 黎智英案
- ↳ 23條
- ↳ 47人案
- ↳ 721
- ↳ 屠龍小隊案
- ↳ 熱點話題
- 金融財經
- ↳ 地產
- ↳ 加密貨幣
- ↳ 香港股市
- ↳ 美國股市
- ↳ 投資策略
- 海外生活
- ↳ 活動
- ↳ 組織
- ↳ 美國 USA
- ↳ 北加州 Northern California
- ↳ LA, San Diego, Southern California
- ↳ 德薩斯克 Texas
- ↳ Austin Texas
- ↳ Houston
- ↳ Dallas
- ↳ Frisco
- ↳ Plano
- ↳ 紐約 New York
- ↳ 亞利桑那 Arizona
- ↳ 西雅圖 Seattle
- ↳ Sacramento
- ↳ Washington DC
- ↳ Atlanta
- ↳ Boston
- ↳ Chicago
- ↳ DC Maryland Virginia
- ↳ Florida
- ↳ Las Vegas
- ↳ Michigan
- ↳ Minnesota
- ↳ North Carolina
- ↳ Pennsylvania
- ↳ Philadelphia
- ↳ 英國 England
- ↳ Aberdeen
- ↳ Aylesbury
- ↳ Birmingham
- ↳ Bishop’s Stortford
- ↳ Bolton
- ↳ Brighton
- ↳ Bristol
- ↳ Brunswick
- ↳ Cambridge
- ↳ Cardiff
- ↳ Chichester
- ↳ Colchester
- ↳ 克魯 Crewe
- ↳ Durham
- ↳ Edinburgh
- ↳ Exeter
- ↳ Glasgow
- ↳ Guildford
- ↳ 北愛爾蘭 Ireland
- ↳ Kingston
- ↳ Leeds
- ↳ Liverpool
- ↳ 曼徹斯特 Manchester
- ↳ Milton Keynes
- ↳ 倫敦 London
- ↳ Newcastle
- ↳ Nottingham
- ↳ Oxford
- ↳ Reading
- ↳ Scotland
- ↳ Sheffield
- ↳ Solihull
- ↳ Southampton
- ↳ St. Albans
- ↳ Sutton
- ↳ Swansea
- ↳ Swindon
- ↳ Tunbridge Wells
- ↳ Warrington
- ↳ Watford
- ↳ Yorkshire
- ↳ Eastbourne
- ↳ Wales
- ↳ 加拿大 Canada
- ↳ 多倫多 加拿大 Toronto Canada
- ↳ 溫哥華 加拿大 Vancouver Canada
- ↳ Calgary
- ↳ Edmonton
- ↳ Winnipeg
- ↳ 滿地可
- ↳ Halifax
- ↳ Ottawa
- ↳ 澳洲 Australia
- ↳ 悉尼 澳洲 Sydney Australia
- ↳ Brisbane
- ↳ Melbourne
- ↳ Victoria
- ↳ 珀斯 Perth
- ↳ Adelaide
- ↳ Gold Coast
- ↳ Christchurch
- ↳ 坎培拉 Canberra
- ↳ Macgregor
- ↳ 台灣
- ↳ 德國
- ↳ 日本
- ↳ 紐西蘭
- ↳ 歐洲
- ↳ 韓國
- 各行各業
- ↳ 會計 Accounting
- ↳ 金融 Finance
- ↳ 工作面試 Jobs Interview
- ↳ 建造 Construction
- ↳ 教育 Education
- ↳ 設計 Design
- ↳ 工程 Engineering
- ↳ 飲食 Food and Drive
- ↳ 信息技術 IT
- ↳ 物流 Logistics
- ↳ 醫療 Health
- ↳ 零售 Retail
- ↳ 製造業 Manufacturing
- ↳ 搵工討論
- ↳ 創業
- ↳ 房地產 Real Estates
- ↳ 求職廣告
- ↳ 職位空缺廣告
- ↳ 公務員
- ↳ Software
- ↳ Hardware
- ↳ 各行各業討論
- ↳ 參軍
- 男女關係
- ↳ 婚後討論
- ↳ 戀愛討論
- ↳ 愛情廣告 - X找Y
- 興趣
- ↳ 寵物
- ↳ 烹飪
- ↳ 電影
- ↳ 汽車 Auto
- ↳ 美容心得
- ↳ 體育世界
- ↳ 貼圖影片
- ↳ 學術文化
- ↳ 數碼科技
- ↳ 影視娛樂
- ↳ 電腦遊戲
- ↳ 購物貼士
- ↳ 軍事
- ↳ 紫微斗數
- ↳ 健康醫療
- ↳ 旅遊探險
- ↳ 音樂
- ↳ 家庭與兒童教育
- 校園
- ↳ 美國大學
- ↳ 英國大學
- ↳ 海外大學
- ↳ 高中和小學
- 光復香港
- ↳ 組織
- ↳ 活動
- ↳ 新聞
- ↳ 討論
- ↳ 黑警/親共人士資料
- ↳ 加拿大
- ↳ 美國
- ↳ 英國
- ↳ 黑警
- ↳ 被捕人士收信部
- ↳ 文宣
- ↳ 科技資訊
- ↳ 中國民主運動
- ↳ 法庭新聞
- 黃色經濟圈
- ↳ 推薦
- ↳ 投訴
- ↳ 活動
- ↳ 討論
- ↳ 店舖資訊
- 管理處
- ↳ 投訴部
- ↳ 常問問題
- ↳ 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