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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23, 2024 1:05 am
emily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胡(21)🛑服刑中
控罪: 企圖搶劫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劉大律師
答辯方:
#蕭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吳高級檢控官

申請方提出三個定罪上訴理由。彭法官表示已看過書面理由。

庭上播放丘品新聞片段。

申請方指PW1稱當時「感到」申請人的手放在他的手上,只是憑申請人的一個動作而認為申請人是想搶槍,申請人當時的動作有可能只是想推開槍枝,原審法官不能憑一個混亂的鏡頭作判斷。
上訴庭質疑申請人當時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需要為申請人設想其他可能性,並指出申請方現時的說法與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不符。[申請人的警誡供詞指,自己只是想搶回白色衫的男子。]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的警誡是非法集結,而申請人未能救到白衣男子前,槍已經指向申請人。

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申請人當時有可能認為警員是很克制的,以為赤手空拳就可以嚇退警員。

第三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要申請人提出證據。案中沒有足夠基礎顯示申請人是有意圖永久剝奪警槍,如果成功搶槍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也有可能在附近棄置。而申請人的說法是當時只是不想自己受傷。
上訴庭指如果某人不是物主而搶奪某物件,即使他在一段時間後棄置,他也沒有權利處置該物件。而且申請人沒有作供。

就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申請人沒有持械,而PW1也沒有受傷,申請人現時對事件也很後悔。

上訴庭指申請方呈上的案例沒有參考價值,因為該案例的申請人指如果定罪上訴不被接納,會放棄刑期上訴,上訴庭當時並沒有考慮該案的刑期上訴。申請方改稱不會依賴該案例。

蕭專員採納書面陳詞。
定罪上訴方面,蕭專員指當槍口並非指向申請人時,申請人的雙手一直追著PW1持槍的手,而沒有觸及白衣男子。而且警員擎槍時,在場人士有選擇可以離開,當時現場亦有黑衣人士立即卻步,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意圖永久剝奪PW1的手槍。
刑期上訴方面沒有補充。

申請方沒有回應。

1053休庭半小時。

上訴庭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定罪及判刑許可,詳細理由會以書面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