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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30, 2024 2:55 pm
emily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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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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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