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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11, 2024 6:15 pm
emily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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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時間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不過,原告反映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人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法庭下令,被告1星期內,需要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供獲釋後的居住地址。

是日訟費,計算在訟案其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