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20, 2024 12:55 am
emily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法庭席上有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辯方向法庭交上交替事項,官指比昨天有更多指控,辯方指不想寫太多細節,亦不屬新指控。

▪️特別事項
📌傳召PW1 科技及網絡罪案調查科警員2934 賴錦雄(音)
-續 昨天盤問-

辯方關注控方所倚賴的截圖標準

辯方指證人就「阮民安老婆」(被告帳戶名稱)的相關訊息截圖,是選擇性截取的,而該群組亦會有人傾心事,證人皆同意。辯問有冇包括文化心事議題,證人表示答唔到,同意當中有非政治議題。

2022年2月被告的4則留言,辯指無其他留言予以附和,亦冇留言同意該4則留言,證人皆同意。辯指冇證據顯示有跟進此4則留言,證人指答唔到。辯指有2則留言關於火魔是不相關的,並有人批評火魔,證人皆同意。

辯指從2月24日及28日的相關截圖顯示有留言曾經刪除過,證人同意但不知誰删。辯方反對一則有關火魔的留言截圖呈堂,控回覆就控罪不會倚賴此留言。

辯方指證人沒截取一些留言,對被告有幫助的留言,證人答有可能。辯問沒有截圖是否認為不關聯,證人確認。辯指該些留言可能能夠幫助被告帳戶作抗辯,證人不同意。辯問證人如何知道當中內容,證人回答自己有睇,並認為與案不相關,同意此為自己判斷。辯問是否第一次處理此類型案件,證人確認,並表示無論有冇人留言都唔代表咩/有無被煽惑。證人同意早前所指刪除了的訊息冇人作回覆。

辯方就住證人昨天表示有作對比,問b11 b12 信息字眼有出入,點幫助對比。證人回覆這只是其中一樣,之後有更多可作相同較對。辯方請證人舉例,證人回答p99 (轉載了face book 連結 )及p100 顯示telegram上轉載了facebook post。

證人同意當日有接觸被告,於油塘巴士站截停被告,辯問接觸了被告多久,證人答幾個鐘,但直接對話不多。辯方表示當日有帶被告往警署及後home search 等事宜,問有無認為被告表達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認為。

辯方指被告有自閉症,證人答無諗過。辯續問有無認為被告口頭講嘢方法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覺。

辯問知否該群組起初是否屬私人群組,需答問題和有連結才能進入,證人回答唔清楚。

證人同意2022年3月8日有五名警員截停被告,包括警員2934, 14278, 33074,9997, 黎少良(音)警署警長。證人同意是在早上找到被告的,當時被告在巴士站等車返工。辯指當時有人嗌警察咪郁,證人答唔記得,同意有警員出示委任證,不同意辯方指自己拖被告往後巷。辯指如果形容為行人路旁,證人同意,辯續指該處近後巷,證人回答唔記得,並指自己帶被告去行人路旁。

辯指出有警員搶被告電話,被告受驚,證人皆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唔知發生咩事,證人答他們有告知被告發生何事,但被告只表現少許害怕和愕然,不是很大反應。

辯方指有一女警9997睇緊被告電話,證人不同意,辯續指該女警向被告講「密碼密碼」,證人答唔記得,不同意被告受驚嚇,辯指被告當時如實講出密碼,證人回答忘記了。

辯方指14278 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他本人,證人答唔記得,辯指被告講左d嘢,證人回答應該有。辯方指此過程無作警誡,證人回答:其實佢調查過程我無參與到。

辯方指出及後女警拿着14278 記事冊大呼「簽名簽名」,證人答唔記得。辯方問證人當時身處哪裏有幾遠,回答附近位置約兩至三米。辯方質疑距離不遠應該知發生咩事,證人回答他們細聲調查,繁忙時間嘈吵,聽唔到亦很合理。

辯方指被告在女警處的14278 記事册簽名「i see it」,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指證人帶被告往暗角,證人不同意。辯續指有叫被告拎出身份證,黎沙展話咁樣只係幫助搜查之用,證人回答皆不清楚。辯方指出當時被告被搜身,被告有問點解要搜身,警察回答表示要確保冇危險品,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證人同意及後時間有警察私家車到達,辯方指有一名警員同被告講:你唔好亂嚟。證人回答無印象, 同意有同被告上車。辯方指黎警長講:「你到時唔好好似電視劇禁話我無野講」,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質疑證人不是和黎警長一同在車上嗎,證人「ummm」,無答到…

辯方續問證人隊伍有五人,證人確認。辯方表示所以車上連被告應有六人,證人回答應該係。辯指巴士站現場無人警誡被告,證人回答唔記得,但相信唔會咁樣。辯指此階段無警察宣稱要拉被告,證人答無印象。辯指回到警署後證人替被告做病毒快測,被告不懂得使用快測劑,證人表示皆不記得。辯指有警員鬧被告再唔識就幫佢做,證人答無印象。

辯方問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證人有冇負責,證人答無。辯方表示及後被告曾要求證人致電家人(補錄記事冊後階段)。證人答冇印象。辯方表示證人指責被告:「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證人答唔記得。辯方指證人拒絕被告致電家人的要求,證人回答唔記得。

辯方指3.8日星期二不是假日,被告有要求證人致電其工作的行政主任,證人回答無印象。辯方指被告是向證人提出該兩項要求(致電家人及工作主任)的,證人回答真係唔記得。辯方指出就住第二次要求,即致電工作主任,被告有向證人表示不知道其電話號碼是什麼,證人回答唔記得,辯續指被告有告知證人其主任的名稱和崗位,叫證人搜尋並通報告知對方,但被證人拒絕,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

辯方指出到第三次請求時,被告記得其直屬文書主任電話,並叫證人寫低號碼致電對方,而證人當時叫被告寫低號碼便離開,及後證人表示能夠聯絡該主任,但被告後來才知道證人並沒有聯絡其工作主任。證人就此一連串事皆回答無印象。

辯方表示被告有告知33074 及9997表示需要搵律師,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經知道被告有此需要,證人皆回答唔清楚。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被告的錄影會面,但有協助印嘢,3小時的錄影會面階段身處在監察房內。錄影會面室內有被告,警員14278 及33074,監察房內側有證人,而女警和黎警長則可能曾經入過監察房。

辯方問有否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會把聲線提高,證人回答聽唔到有,辯方追問有否古怪地答問題,證人回答屬正常對答。辯方問警方有沒有起底被告,知否他有病,證人答冇呢方面資訊。辯方指根據證人記事冊,指係證人帶被告去錄影會面房,證人在睇番記事冊後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記事冊有提到燒光碟,並提及其隊伍於 14:3x 帶被告返住所,無檢取到物品,證人同意並確認mfi 3搜查令係搜屋用,15:08搜查完畢離開住所,15:22番警署,22:49證人為被告打指模。辯方指被告約凌晨一點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相信係。辯方指出曾有值班警員告知被告當晚不會保釋,證人回答唔知道。辯問證人是否知道錄影會面之後被告有要求致電家人,證人回答無印象。

辯方總結被告係喺不自願不公平情況下招認,交手機,交密碼。證人皆不同意。辯方指錄影會面後的致電家人要求乃被告同值班警員所講的,但被拒絕,證人皆回答不知道。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知道被告能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冇印象,辯方追問被告何時第一次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大約下午15:00,有值班警員開始拘留程序,叫被告把現金和鞋帶交出,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指出在拘留期間被告每一個鐘就問值班警員,但對方皆回覆需要請求警司批准,證人皆回答不知道。

辯方指約2100被告問可能是下一班的值班警員要求致電家人,對方答應,被告能致電爸爸,家人半個鐘後到達警署並給予被告口罩,家人到達後,原先的警員告知被告可能今晚保釋唔到,被告於是返回居留室準備瞓覺。證人以上皆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警員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知道,辯方表示保釋金為一萬蚊,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指出被告要求致電家人叫他們帶錢,凌晨時分被告從家人方拿到錢後給警察,證人皆回答唔記得。辯方問及後是否打指模並把被告交與值班警, (聽唔到答案)。

辯方表示警察後來歸還個人物品給被告,證人回答唔知道,辯方表示約01xx可以離開,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問在錄影會面中的觀察,14078 及 33074發問方法有不公,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他們語速好快,問題重複,被告表示冇嘢講,但被警員追問,如盤問一樣,產生很大壓力,以上證人皆回答冇印象。辯方表示現階段不會播放錄影會面,稍後會播給法庭看實際情況 。

辯方指出證人的截圖片面,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該些截圖是選擇性的,證人同意,但不同意為偏見及不完整的截圖。辯方指出截圖冇前文後理,及屬個人選擇決定,證人皆同意,但不同意是不公平。

辯方指出證人有截一些不相連的內容作截圖,例如有關火魔之內容,證人回答此為與案相關但不是直接有關,不認同偏見性很大。證人同意如果被告沒有給予密碼是不能開機的,同意警察開被告的iPhone 11是依賴聲稱被告的自願提供,辯方問所以而不是依賴搜查令,證人回答唔清楚。證人不同意被告是不自願地提供電話及密碼作檢查,調查屬不公平 。

Re: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20, 2024 12:55 am
emily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2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pw2 女偵緝高級督察陳泳(音)幫辦

🔸辯方盤問

2014加入警隊仼督察,2019為科技調查科至現在,2019為情佈組,後調行動組,2024年5月調協助隊。就本案,證人之記事冊無本案記錄,解釋因有下屬文件。同意本案為情報科轉介來。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來時有冇截圖或文件,證人回答沒有,辯方追問如果冇文件給予自己,啲link 點算,證人回答情報組有給該群組的URL,後在Memo紙抄低後,證人交予下屬2934調查。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時有否提及有四則貼文,證人回答沒有,只告知有思疑的言論。辯方追問何時得知該些言論的內容,證人回答是2934告知自己。辯方問會否期待截圖有上文下理,證人回答視乎情況。

辯方問證人處理過多少宗(此類)案件,證人回答約四宗,此案為第2/3單。辯問呢四單案的截圖會否截取很多留言作截圖,證人回答部份有。辯問會否覺得有前文後理的截圖更為可取,證人回答就本案件認為不需要。

辯方追問如果知道其他人點回應/點解會有前者嘅留言,會否更為公平。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表示但有留言作出相關回應,證人確定。辯方問會否期望把該些回應在截圖中顯示出來,證人回答本案不需要,並確認是其隊伍的做法。

辯方問會否有前文後理協助法庭,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煽動言論已經足夠作出拘捕。辯方表示證人沒有回答自己問題,並指出七日不是很長,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協助法庭,證人又重復回答此案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向證人確認是否計早一日和前一日總共九日都不會給予截圖,證人確認。

辯方質疑此舉是剝奪法庭機會以及發文者的抗辯權利,證人表示不認為如此。辯方問證人是否認同犯案意圖重要,證人確認。辯方指出只有四個截圖,煽動罪意圖同上文後理都可以有證據予法庭考慮,證人回答本案4 則貼文相當完整,無需睇上文下理。

辯方舉例有人回覆:把自己看得那麼高…。問證人(此截圖/內容)是否好啲,證人同意思完整性會好啲。辯方問是否認為其犯罪意圖只需考慮足夠作出拘捕便可以,就住法庭方面的考量又如何,證人回答即使有回覆都唔知道係回覆緊邊個。

辯方再追問members唔同,會覆數唔同,就回覆作出截圖是否好些。證人回答重點係「隨機殺狗」之言論。辯方指如果警察能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幫助法庭,證人回答認為四則貼文已經足夠顯示犯罪意圖和煽動元素,加上7日有四則貼文犯罪意圖好明顯。

辯方問是否冇嘢阻警察對所有留言作出截圖,證人反問律師是否意指有無限資源,如果係梗係做到,並表示自己見到四則貼文認為好嚴重,過往有類似案件發生,所以便叫2934進行拘捕。辯方指出2934沒有提及資源有限,證人回答2934的證供未必會講及這些情況。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3月8日的拘捕行動,亦不在錄影會面當中,因為3月7日小產,所以3月8號冇返工。自己無為意被告表達有古怪,首次見到是在錄影會面片段中,認為被告是正常的。

辯方最後追問如果在連登內會否把所有留言截圖,證人回答如果是本案的這四則貼文內容認為已經足夠

🗣️法官表示明白貼文上文字之嚴重性,人手困難,本案有1人無檢控,未知律政司原因,問證人如果有上文下理讓法庭多考慮四則貼文,如果不是當時的緊急情況,會否都考慮做多些截圖讓更多方作考量,始知每人觀點不同,如果最後今日情況會否考慮作出所有留言的截圖呢。

證人回答希望盡力做好,但此案的四則貼文已經足夠,加上該群組會自動剷除訊息,所以需要先拘捕

📌傳召14278偵緝警員

🔹控方主問

現駐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3月8日早上05:00有當值,收到仼務指派就煽動案作拘捕,有獲知拘捕對象,及所涉3罪行,(證人讀出該些罪行時和本案控罪有部份不同)。

證人往油塘被告住址。行動中證人為拘捕及證物警員。0600出發,隨行有黎警署警長,33074,9997,2934及證人,五人皆穿着變裝袋着委任證。

約0720到油塘,約0820左右證人表示見到一個男人從一處住所出來,和2934給予的文件相似,便尾隨此人,該人在鯉魚門道巴士站排隊,證人近距離確認身份後便上前截停。當時被告玩電話中,證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由於旁為馬路,便叫被告往行人路牆邊,並叫被告出示身份證。

證人核對身分後向被告講述案情涉及其telegram 名叫被告給電話予檢查:「可唔可以俾你電話我睇」。被告好願意交俾自己,接收電話後證人問:「呢個電話有無密碼既」
,被告當天有答,證人庭上讀出。

及後證人表示當時向被告講:「宜家要睇你電話,你同唔同意呀」,指被告回答話可以。

證人指開始睇電話時,由黑螢幕 至碌上去主頁面時並不需要密碼,在主頁面搵到telegram,進入後見開始板面時有一堆群組,並看見與案相關的該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心事台2.0」

用戶板面發現一日文用戶名稱和本案調查目標一樣,該用戶名稱為發送信息會留起的名字,證人指自己當時使用telegram經驗小。續指當時進入telegram程式時無需密碼 。

證人指及後在鯉魚門廣場鯉魚門道巴士站行人路靠牆位置08:28宣布拘捕及警誡。指被告話:個telegram 帳戶係我既,d post係我出既,但因為telegram帳戶删除左,我就唔知道」。證人把這些記錄在記事冊並由被告簽署,指出被告當時寫下「i see it」

證人在庭上睇番記事册,更改剛才指稱被告的言論為「但因為再違規俾telegram删左」。

之後電話由證人保管,並向警長33074滙報,33074攞車欲帶回警署調查,08:35 上車往觀塘警署,0840到達,見值日官,過程無事發生,被告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帶被告往報案室8號房繼續調查,證人當時叫佢坐下,發了pol153,即講述其權利,證人有親自讀出,指被告亦有睇,只望了一會,證人有問有咩唔明,被告回覆沒有並在pol153簽署作實。後發了1123,進行搜身,被告同意,過程無發現可疑物品。再及後發了1159,因無法庭手令,被告亦願意予電話檢查,所以記錄當中搜查內容,並給回電話被告。

📍主問未完,下午會播錄影會面

Re: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20, 2024 12:56 am
emily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34] 開庭

▪️特別事項
📌傳召14278 網絡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主問作供指跟程序比Pol 1159 (沒搜查令下同意檢查證物)被告,之後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副本文件交被告。之後準備錄影會面,被告自願進行,中間曾2次給予被告飲水及去廁所。會面紀錄在2022年3月8日由早上10:11至12:51,會面由證人14278及警長33074鄧遠庭進行。

🎥播放觀塘警署內錄影會面光碟Pp7

-會面前被告確認不用律師代表

-同意TG用戶「阮民安老婆」是自己,只有自己使用,確認截圖貼文用自己iphone 發送

-學術上同意網上言論對其他人有一定影響,但不認為有人會跟住自己發文去做
-對出示之三四張貼文截圖,確認是自己所發,對為何出文及個別字句用意回答我冇野講。只就其中一篇文「全民強檢嚟到....」指當時自己感冒不舒服,感情用事寫出來宣洩。

-另一篇文「如果美國再唔打俄國,我火魔美國領事館」,問寫文意圖答同本來無關冇野講,只是可以說在當刻時事背景下所寫,即俄羅斯攻打烏克蘭,對俄國好憤怒,美國又不作為,拒絕解釋「火魔」意思。

-補充羣組有7日自動刪除功能,無從考究自己有冇主動刪去,截圖貼文現在應該已經刪去,但認為其他人可以截圖留檔保存

-自己的貼文回覆者是對自己所出發文批評,並非認同

-貼文「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自己認為同本案冇𘶙,出文目的冇野講,只肯定可造成毀壞,但同意貼文是自己發出,記得發文當時自己有事故,洗碗打爛咗碟不高興,對全民檢測無用,可能咁寫咗呢段,知道呢句說話犯法但否認有心煽動。補充「比手足50萬」是一句false statement, 自己根本冇能力出錢除非中咗六合彩。

- 2月23日貼文「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同意由自已所發出,是在一時衝動,失去理智時寫,對此留言的意思及發文動機冇野講,只記得當時社會氣氛普遍仇警,對政府政策又不滿。對有冇人跟從留言去做冇嘢講。貼文留言/回覆人士自己不認識,這些人只是批評及鄙視自己。
-確認涉案手提電話只有自己使用,所見到Telegram 內「阮民安老婆」是自己戶名,只有自己用作發文。另一戶名「山埃與飛燕」是另一個自己使用戶名,只用作溜覧國際新聞的相關群組,但因違反規則現被禁言。

[16:31] 今日完庭,尚餘75分鐘片段明天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