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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彤在今年1月曾因違反監獄規則被罰單獨囚禁約一週)

發表於 : 週六 3月 18, 2023 4:56 pm
emily
(幸彤在今年1月曾因違反監獄規則被罰單獨囚禁約一週)

這次去水記,其實是因為很小學雞的原因——貪玩,攞牛奶做實驗,想試下能否變芝士——一點都不偉大,也沒有什麼挑戰壞規矩的意味在,就是單純的,犯規了,而且是明知故犯。

在這裏犯規,也得走一趟類似審訊的程序,會有人向你讀出指控,問你認不認罪,傳召證人作供,然後長官會判罰和對你訓斥一通。規矩在那,沒什麼可拗的,只能乖乖認罪,企定受靶,承諾不會再犯。當我回想自己為什麼會這樣做,還會不會這樣做,我發現第一條問題問錯了,第二條是不會,但原因卻有點奇怪。

你說我有很強烈的理由要去做芝士嗎?當然沒有啊,又不是什麼必需品,只是好玩和(高尚那麼一丁點的說法)不想白白倒掉好好的食物而已。可問題是,我也感受不到什麼很強烈的理由不去這樣做,除了說這事是犯規的這單薄的一點。

「守法」、「合作」,似乎是那麼理所當然的公共美德,以至規矩的存在,就彷彿已自證了其正當性。因此我們總慣性地要求犯規的人去解釋,去提供一些超級無敵勁的理由去凌駕假定正當的規矩。我們卻鮮會把同樣的要求加諸規定本身,要求「規矩」去解釋它存在的理由,讓「犯規者」和「規矩」有平等對質的機會。

監獄大概就是一個充斥著最多不可理喻的規矩的地方,至少對受這些規矩管束的人而言:不准分享,不准送贈,不准保留,不准創造, 不准打招呼,必須打招呼,必須丟棄有用的東西⋯⋯從監獄的管理者的角度來說,這些規矩當然都是有原因的,比如方便管理,但如果把監規想像成這個封閉的小社會的「法律」,那就是最典型的「以法治國」思維,法律和社會的是非觀是不相干的,只是赤裸裸的控制社會的工具。

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也不一定時時刻刻去到一個顯然不公義的、無法履行的「暴政」的程度,畢竟這樣的法律是會連管理的作用都達不到的。更多的時候它的規定對人們來說會是無所謂的、沒意義的,人們理解不了守法有什麼對,犯法有什麼錯,但作為沒有權利,只是被管理的客體,沒有資格去問為什麼,沒有權力去改變其內容,只有乖乖聽話的份。

我們總愛說法治的重點不只是守法,而是對法律的內容和立法程序都有所要求,不會隨便認可任何規矩為「法」,但在日常生活中,好像總只有守法——守所有的法,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法——是實在而可以執行的。對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質疑,往往只是停留在講完就算的階段,或當成純是象牙塔內的討論,或只交給某幾個癲癲地的刁民去挑戰。但如果我們對法治是認真的,而不是唸口簧,就該看到它還要求著一種頗為激進的、觀念上的改變。它要求我們不能不加思索地跌入要求「罪犯」解釋自己的邏輯,而是要先去檢視使人成為罪犯的規則合不合理。我們對違法的人嚴厲,對違法的法卻寬宏大量,這其實是頗奇怪的。

國安法是比較明顯的例子——真正需要解釋的,是比如說為什麼不能做國際遊說,而不是為什麼我們要去「勾結外國勢力」,甚至去諸般解釋為什麼我們的行為不是遊說不是勾結。因為規矩的出現就連自己的思考方式、說話邏輯也跟著改變,連根本的對錯判斷也跟著飄移,變成規矩的奴隸,這才是法治的第一課。

這個道理其實並不限於政治罪,而是通用於社會上的各種罪名。比如說,對於製造所謂「假難民」的制度,我們又是否能有更多批判反思,而不只是汲汲於要趕走「違法者」?

壞規矩會讓正常人都變成違法者,這看似是常識,但要將其落到實處,跳出那種規則先行的思維慣性,卻殊不容易。就連我剛開始這篇文章時,也是很自然地往解釋自己的行為去說起。所以我才會說,想深一層才發現,第一個問題問錯了。

當所有人真正擁抱法治精神,對法律都有所要求而非只是滿足於盲目服從,自然會引申出立法過程必須公開透明,立法者必須要去解釋、去說服等等看似屬於民主政治的要求。法治與民主,從來就密不可分。在一個缺乏民主的「以法治國」之地,其實會連服從也難以維持。

再拿這次的水記經歷做例子,這次的懲罰讓我學到了什麼呢?是否如懲教所願般學懂「守法」呢?呃,其實案麼一大通程序走下來,我還是看不到整芝士本身有什麼錯,也感受不到什麼悔意,畢竟真誠的悔意必然是基於自己做錯了事的判斷啊。雖然達不成「錯」的判斷,但多少有點顯得憨居和「瘀」,因為代價和得益不成正比,而且不介意獨囚是一回事,但整套程序帶來的屈辱感卻是實在。不論是那句必須講出口的認罪,只能認可的訓斥,性質公開的處罰(「審訊」雖然不公開,但人在水記這事沒有秘密),還是姑娘們好心的勸說,都在反覆灌輸「羞」的感受,不論有沒有理性理由要覺得羞恥。兩相權衡,似乎還是有好些「守法」的原因的。

可要是我們再仔細想像,這許許多多原因其實都只歸於一點,不想受罰,而非不想犯規。而不想受罰,除了「傻更更」地去守法之外,還會有十萬八千種更「聰明」的規避之法。當人們看不到規矩本身的意義,便也沒任何理由去選擇守規矩而非其他避罰的法子。

若說監獄的嚴刑峻法是要讓囚犯學會守規矩,我只能說它用的方法著實適得其反。拿我自己來說,明明我從小都算是聽話的好孩子、好學生,到這裏後卻搖身一變成了邊青(咳咳,容我扮兩秒青年),老是在違規的邊緣反覆試探。這大概不是因為我突然性情大變,而是得歸功於監獄的「優良教育」,讓人無法理解無法認同的嚴厲法規,是維繫不了真正的秩序的;它只會讓人們日益失去對法律的尊重,將原本傾向合作和守法的人都「教育」成避法者,令維繫社會的信任日漸崩解。缺乏正義的秩序是建於浮沙之上的,一觸即潰。

可我在文首也說過,我以後不會做芝士了,但理由卻有點奇怪,不是基於對監規的忽然尊重,而還是歸結於對自己的尊重——因為我說出口不再做這事了。就算這承諾多少顯得有點為勢所逼,但我始終是可以選擇不說這話的;說了,就得對說過的話負責。

制度再壞,我們總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時勢,歸於無可奈何。即便必須作某程度的妥協,也得清楚那些定義自己的底線和原則為何,而不是全然放棄自己去隨波逐流。於我,不打誑語,不出賣同伴,是其中兩條最明顯的底線,我可以為了在獄中好好活下去表示某程度的順從(叫早午晚安也是種妥協啊),但我斷不會說我不打算守的承諾(所以我這種人做不了間諜⋯⋯),也之所以在國安讓支聯會交資料時,我從未有過半分猶疑,不論「規矩本位」的法理分析能得出什麼結論,那本質上就是一件踩了底線的、不可能去做的事。

當制度崩壞,權威失效,我們或會失去一個公共的、判斷對錯的捷徑,卻不等於我們要連帶放棄判斷對錯、向善去惡的能力,或需要學習,或需要適應,或需要很多很多的反思與嘗試,代價與錯判——但萬不能放棄、忘卻是非。

祝我,「可以幾多黑暗都不黑暗」。

鄒幸彤